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双边投资条约的概念及相关的法律问题。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双边投资条约是资本输出国与资本输入国之间签订的,旨在鼓励、保护及促进两国间私人直接投资活动的双边协定与条约之总称。在国际实践中,广义的双边投资协定主要有三类:(1)通商航海条约,主要是二战前两个国家之间签订的调整两国贸易和投资关系的条约,严格说来并非专门的双边投资协定;(2)投资保证协定,即美式的双边投资协定,其主要内容包括承保范围、代位求偿权和争端的解决;(3)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即德式的双边投资协定,其内容既有确立法律保护的实体性规定(美式协定不具备),又有保障实体权利实施的程序性规定(代位求偿权和争端解决),为外国投资者提供了较为全面的保护。双边投资协定的作用主要包括:(1)为东道国创设了良好的投资环境;(2)易于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顾及双方的利益而达成一致;(3)可以加强或保证国内法的效力;(4)规定了建立投资关系应遵循的法律规范结构和框架,避免或减少法律障碍;(5)规定了投资争议的解决途径和程序,为解决投资争议提供了法律保障。
双边投资协定的具体内容,因缔约国的不同而不同,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范本。如果从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的维度考量,其内容主要包括:(1)受协定保护的投资者和投资;(2)关于外国投资的待遇,通常规定的待遇包括:公平、公正待遇;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3)关于政治风险的保证,主要是国有化及征收的保证;汇兑与转移的保证两方面的保证,至于政治风险中的战争与内乱的风险,由于并非出于东道国有意或直接针对外国投资所致,因此往往不会双边投资协定中规定。(4)代位权。即指投资者母国对其投资者在东道国因政治风险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后,母国政府将取得投资者在东道国的有关权益和追偿权。
在下列选项中,不属于双边投资协定的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