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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 双边投资条约



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尝试分析下面的案例。

案例:

2012年9月9日,中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与加拿大国贸部长埃德•法斯特在俄罗斯符拉迪沃斯托克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关于促进和相互保护投资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协定》涵盖了常规投资保护协定包括的主要内容和要素,共包括35条和6个附加条款。正文部分包括四部分。第一部分为定义条款,对投资、投资者、涵盖投资、收益、措施、现存措施、金融服务、企业、保密信息、争端投资者、争端缔约方、争端方、仲裁庭、领土等概念进行了定义。第二部分规定了实体规则,具体包括:范围和适用、投资促进和准入、最低待遇标准、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高级管理人员及董事会成员与人员入境、例外、业绩要求、征收、损失补偿、转移、代位、税收、缔约双方之间争端、拒绝授予利益,法律、法规与政策的透明度等条款。第三部分规定了程序规则,包括缔约一方投资者的诉请、诉请提请仲裁的前提条件、诉请提请仲裁、同意仲裁、仲裁员、仲裁员任命的同意、仲裁程序的合并、审理和文件的公众参与、非争端方陈述、准据法、临时保护措施和最终裁决、裁决的终局性和执行等条款。第四部分包括四个条款,分别为一般例外、排除、生效与终止。其中,“一般例外”条款规定了文化产业相关措施的例外、根本安全利益例外、竞争执法信息披露例外等内容。关于《协定》的有效期,《协定》规定为15年。附录部分针对不符措施的保留、征收、转移和汇兑手续、诉请提交仲裁的前提条件、争端解决排除的具体内容等作了具体规定。

教师解析

中加双边投资协定是中国目前和其他国家所达成的110多个双边投资协定中的一个。同中国签订的其他双边投资协定一样,如果从双边投资协定的分类的维度,中国所签订的双边投资协定(包括中加的双边投资协定)都更接近于德式的双边投资协定,因为协定的内容不仅包括代位权及争端的解决等程序性的规定,更是把实体的权利义务的内容规定在协定中,具有明显的德式双边投资协定的特点,此外,在协定的名称上也基本上采用德式双边投资协定的称谓,往往冠以促进与保护投资协定。当然,中加双边投资协定也有一些不同于中国所签订其他双边投资协定的新东西,如把税收问题规定在双边投资协定中,这也为以后中外双边投资协定提供了范例。

过渡语:通过对上述案例的分析,你是否掌握了双边投资条约的相关内容?下面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