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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世纪前半期,英国的教育发展主要集中关注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以及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发展等相关问题之上。这一时期英国教育发展的主要特点表现为法律和法案的出台与完善,通过不断地立法以及相关的咨询报告,建立起英国教育发展的制度框架。
(一)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与变化
20世纪前半期,英国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具体表现为两方面:一是逐步建立并加强中央教育管理机构的权限;二是建立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
1.中央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英国于1899年颁布教育法,规定英国政府成立一个教育委员会,以取代原来的教育署、科学与艺术部和慈善委员会等。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管理和检查初等、中等和职业教育,分配教育补助金。教育委员会由主席和若干委员组成。该委员会的成立,为英国建立起了一个国家统一管理教育的机构,为后来形成统一管理的教育制度奠定了基础。
1899年法案虽然成立了中央教育管理机构,但其管理权限偏小,因而在实际管理过程中很难真正发挥统一管理的职能。为进一步加强教育委员会的管理权限,英国于1918年颁布新的教育法,加强了教育委员会的管理权限,负责监督地方教育当局和其他教育机构。
英国中央对教育的管理权限在1944年后得到了实质性的加强,1944年教育法规定英国政府设立教育部取代原来的教育委员会,同时设立了新的中央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有关教育理论和实践方面的建议。
由上观之,表明英国中央政府对教育的管理,通过借助立法的手段与形式,在半个世纪的发展过程中,从无到有,并逐步建立起了较为完善的教育管理体制。这为英国20世纪下半期的教育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制度基础。
2.地方教育行政管理体制的建立与完善
英国政府1902年颁布的《巴尔福教育法》对地方教育行政管理进行了详细的说明与规定。法案规定:设立地方教育当局负责管理所在地区的教育,以代替原来的地方教育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保证满足初等教育的发展要求,享有设立公共中等学校的权利,并为中等学校和师范学校提供资金;地方教育当局还要负责对私立学校和教会学校进行资助,并对其进行一定的控制与管理。《巴尔福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中央教育管理体制与地方教育管理体制的结合,为后来英国以地方教育当局作为管理主体的教育管理体制的形成奠定了基础。
在1902年法案的基础上,1918的教育法加大了地方教育当局的管理权力,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享有对幼儿教育、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直接领导权。后来,在1944年颁布的法案中进一步规定,地方教育当局拥有对幼儿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继续教育和特殊教育的开办权与管理权,并规定地方教育当局与中央政府共同参与资助高等教育的工作。这使得地方教育行政当局的权力得到进一步的加强与增大,真正完善了以地方教育当局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
(二)《费舍教育法》
英国自1870年《初等教育法》颁布以来,初等教育得到较大发展,尤其是初等教育与中等教育的衔接关系有了进一步的完善。但随着时代的发展,英国初等教育也出现了许多新的问题,为此,英国政府于1918年颁布了新的初等教育法,由于该法案是由当时的教育大臣费舍提出的,因而也被称为《费舍教育法》。该法案对初等教育做了如下规定:
1.加强地方当局发展教育的权力和国家教育委员会制约地方当局的权限。地方当局有责任促进本地区教育的发展和全面组织本地区的教育,但必须把行使职权的方案提交国家教育委员会。
2.地方当局为2~5岁的儿童开设幼儿学校;规定5~14岁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一律实行免费;禁止雇佣12岁以下的童工等。
3.地方教育当局应建立和维持继续教育学校,向进入这些学校的年轻人免费提供适当的学习课程、教学和体育训练,14~16岁的年轻人每年应在继续教育学校中接受320个学时的学习。
《费舍教育法》是英国政府开设建立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一步,通过该法案,真正建立了英国的义务教育制度,使初等教育开始逐步面向全体儿童。尽管在日后的实践中,该法案并未得到完全的实施,但它对于英国初等教育和国民教育的发展与完善无疑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哈多报告》与《斯宾塞报告》
1.《哈多报告》
在中等教育的发展方面,英国于20世纪初期实行了“免费学额制”。1907年,英国政府颁布重新修订的《中等学校规程》,规定由政府拨款的中等学校应该把25%的免费入学名额,提供给成绩测验结果选出的儿童。该制度实际上是为了更好地实现教育平等而设立的。虽然“免费学额制”有着推动平等接受中等教育的良好初衷,但在实行过程中,效果却不遂人意。为此,1924年,执政的英国工党提出了“人人有权受中等教育”的口号,正是在这一理念的指引下,英国政府于1924年任命了以哈多爵士任主席的调查委员会,负责对英国的全日制小学教育进行调查研究,在调查基础上,该委员会于1926~1930年间提出了三次《关于青少年教育的报告》,该报告也被称为《哈多报告》。在这三份报告中,尤以1926年报告影响最为深远。报告具体内容如下:
(1)小学教育应重新称为初等教育。规定儿童在11岁以前接受的小学教育为初等教育。
(2)儿童在11岁后所接受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均称为中等教育。
(3)规定中等教育阶段设立四类学校:一是以学术性课程为主的文法学校;二是具有实科性质的选择性现代中学;三是相当于职业中学的非选择性现代中学;四是略高于初等教育水平的公立小学高级班或高级小学。
(4)为使每个儿童进入最适合的学校,规定在11岁时举行选择性考试,根据考试成绩决定要进入的学校。
(5)规定义务教育的最高年龄为15岁。
《哈多报告》的价值在于建立起了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的联系,同时选择以考试作为学校选择的重要途径,很好地解决了初等教育后学生的分流问题。这为英国实现高质量、多层次化的基础教育发展奠定了基础。
2.《斯宾塞报告》
《斯宾塞报告》是英国政府在《哈多报告》基础上,为进一步改革和发展中等教育,而于1938年所发布的又一个关于中等教育改革的报告。总体上,报告坚持了《哈多报告》的改革方向,强调了各类中学之间建立对等关系的重要性。《斯宾塞报告》将中等教育机构分为三类,一是文法中学,二是现代中学,三是技术中学。在报告中,也提出了设立多科性中学的建议,即在同一学校中,既有文法学校的职能,也有现代中学和技术中学的职能。这实际上是后来综合中学的前身。
《斯宾塞报告》很好地解决了升学职能的中学与职业类中学的平等关系,尤其是技术中学的设立,适应了社会的需要,对于推动英国中等教育更好地融入社会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1944年教育法》
《1944年教育法》是以巴特勒为主席的教育委员会所提出的法案,因此,该法案也被称为《巴特勒法案》。该法案的价值在于为二战后英国的教育发展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与法律支持,直接影响了英国直到20世纪80年代的整个教育发展。
《1944年教育法》的主要内容如下:
1.加强国家对教育的领导与控制
法案规定废除原有的教育委员会,改设教育部,负责统一领导全国的教育。同时,设立新的中央教育咨询委员会,负责向教育部长提供咨询和建议。
2.加强地方教育,建立公共教育体系
加强地方教育行政管理权限,建立由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共同组成的公共教育体系。规定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实行董事会制度。
3.实施5~15岁的义务教育
法律规定父母有保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和保证已注册学生正常上学的义务。地方教育当局有责任向义务教育超龄者提供全日制教育和业余教育。
《1944年教育法》还对师范教育、高等教育和宗教教育进行了具体规定。
《1944年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基本建立起了以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继续教育为主要成分的公共教育体系。该法律也正式确立了英国中央教育行政管理和地方教育行政管理相结合的、以地方教育当局管理为主的教育管理体制。公共教育体系的形成以及教育管理体制的建立,为英国后来的教育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19世纪教育发展的基础上,法国社会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适应社会民主化的需求,在教育领域开始对教育管理体制和领导体制进行了进一步的改革与调整。在此基础上,这一时期法国的职业教育也得到了很大的发展。
(一)教育管理体制的改革
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方面,法国这一时期主要是进一步加强了中央对教育的管理权限,同时对全国的学制进行了统一。
1.国家进一步加强对教育的管理与控制
20世纪前半期,法国在延续大学区制的基础上,于中央设立公共教学部,对全国教育实行统一管理。公共教学部部长由总统直接任命,该部主要对学制、课程设置、教材选择、考试、教师资格和任命等进行管理。可以说,公共教学部的管理权限基本覆盖了整个法国教育的所有领域。由此加大了中央对整个教育的管理。这一时期,法国政府进一步完善了普及义务教育制度。法国于1919年规定职业教育免收学费,于1928~1933年,逐步实现中等教育免收学费。到1936年时,法国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此外,法国政府更为严格地规定了政府和公民对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所应尽的义务,规定如果适龄儿童不能入学,家长会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剥夺家长权利的处分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很好地保证了义务教育的实施。
这一时期,法国开始逐步实现了教会与国家在教育领域的分离,并禁止教会在法国境内实施各种形式的教育。至此,教会对法国教育的渗透与干预基本上被终止,法国教育基本实现完全意义上的世俗化。
2.统一学校运动和学制改革
20世纪前半期,法国社会针对19世纪法国社会事实上存在的平民与贵族教育分离的双轨制特征,在教育领域提出了统一学校运动。统一学校运动标志是1919年新大学同志会的成立,该组织主张建立统一学校,以实现教育的民主化。统一学校运动认为学校的统一主要解决两大问题:一是解决教育民主化问题,一是解决择优录取的问题。教育民主化主要是指全体儿童在学校中都应受到同样免费的基础教育。为此,新大学同志会提出三方面的措施:将儿童义务教育年限延长到14岁;初等教育和中等教育相互衔接;高等教育向一切中学毕业生开放等。择优录取则是强调教育应区别儿童的禀赋择优选拔。为此,不同的学校其侧重应有所不同,新大学同志会主张将中学分为人文和职业两大类,通过选拔,决定儿童应进入哪一类的学校。学校统一运动实际上是为解决受教育权利不平等而发起的运动,这对于推动法国教育实现民主化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学制改革方面,法国主要从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的学制统一角度进行了调整与改革。法国于1923年决定在初等教育阶段实行统一学校制度,即所有的初等学校按照同样的教育计划实施教学。到1925年以后,法国基本实现了小学阶段学制的统一。在此基础上,法国于1937年提出了中学学制统一的方案,具体作了如下规定:一是把中学的初级阶段改为独立的公立学校,与初等学校衔接,实现初级中学教育的统一;二是为通过考试,持有“初等教育证书”、升入中学第一阶段的学生设立“方向指导班”,以指导和培养学生的兴趣和能力;三是依据学生的能力和表现在第二年实现分流,分别进入不同的中学学习。以上措施的出台,保证了法国中等教育学制的统一,为全国学校统一运动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阿斯蒂埃法》与职业教育的发展
法国于1919年通过了关于职业技术教育的《阿斯蒂埃法》,对职业技术教育进行了详细规定。该法案规定:(1)由国家承办职业教育。为此,在中央教育主管部门设置职业教育的主管机构,地方也成立相应的机构。(2)规定全国每一市镇都设立一所职业学校,学校办学经费由国家和雇主共同承担。(3)规定18岁以下的青年有接受免费职业教育的义务,而雇主则必须保证每个青年每周至少4小时的实践学习。(4)详细规定职业技术教育的具体内容。包括普通的文化知识教育、职业知识和职业理论教育以及劳动实习等三部分。《阿斯蒂埃法》为法国职业教育的发展提供了依据,直接推动了法国职业教育在20世纪前半期的大力发展。为此,该法案在法国教育史上也被称为法国“技术教育的宪章”。
20世纪前半期(自第二次世界结束),德国共经历了德意志帝国(1870~1918年)、魏玛共和国(1918~1933)和纳粹德国(1933-1945)三个时期。每一个时代由于其社会导向不同,因而其教育发展也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德意志帝国晚期的教育发展概况
德意志帝国时期有三类学校存在,这三类学校分别是国民学校、中间学校和文科中学。前两类学校主要为学生就业或谋求较低一级职业作准备,其教育对象大多属于社会中下层人民子弟。而文科中学则是为升学作准备,其对象多为贵族子弟。
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适应工业革命发展的需要,德国开始对教育实行改革,改革的重点在于将自然科学课程和现代语言课程引入中等教育,并在此基础上新设立了实科中学和文实中学。实科中学注重自然科学和数学,而文实中学则注重现代外国语言的学习。这一次改革主要是对以古典为主的教育传统的调和。
在19世纪末期改革的基础上,德国于1901年召开教育工作者大会,宣布文科中学、文实中学和实科中学具有同等地位,都具有升学的职能。此次大会还对三类中学的教学计划进行定位,提出文科中学侧重于古典语言学习,文实中学实行古典语言、现代语言和自然科学并重,而实科中学则偏重于现代语言和现代自然科学的学习。
可以说,通过德意志帝国20世纪初期的教育改革,使德国教育适应时代发展的需要,弱化了教育中的古典传统,为德国社会的迅速崛起奠定了深厚基础。
(二)魏玛共和国的教育发展概况
德国在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于1919年颁布《魏玛宪法》,因而这一时代也被成为魏玛共和时期。这一时期德国的教育发展主要是有《魏玛宪法》所规定,以此为依据,德国教育开始进行了相应的调整与改革。
1.《魏玛宪法》关于教育的相关规定
总体上,《魏玛宪法》对教育管理体制、学制和宗教教育的地位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说明与规定。
宪法规定,教育管理权利归各州所有,中央或者国家只负责对各类教育事业进行监督。由此确立了德国此后的教育管理制度框架。
在学制方面,宪法规定废除具有强烈等级色彩的双轨学校制度,建立统一的公立学校体系。关于公立学校与私立学校的关系,宪法规定私立学校的设立必须要经过国家的批准,私立学校必须无条件遵守各州的相关法律,并撤销私立预备学校等。这些措施的出台,对于推动德国教育的民主化进程起到了积极作用。
宪法规定应保留宗教在教育中的地位,但规定宗教课不作为世俗学校的正式教学科目。
以上规定的出台,为德国魏玛时期的教育发展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正是在该宪法的作用下,这一时期德国开展了相应的教育改革。
2.魏玛时期的教育改革
改革具体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废除帝国时期的双轨学制,在全国建立四年制的统一学校。同时规定实施八年义务教育后教育,以便那些完成义务教育的人,有机会接受进一步的职业教育和训练。
(2)在中等教育方面,一是取消了中学的预备学校阶段,二是在原有的文科中学、文实中学和实科中学的基础上新增加了德意志中学和上层建筑学校。其中德意志中学学制为七年,主要开设与德意志文化和德意志学科相关的课程。而上层建筑学校学制则为六年,主要招收超过中学入学年龄、已完成高等国民学校三年级学习的优秀学生,最终使他们升入大学。中等教育的改革标明德国民族主义思想的崛起。这在很大程度上为后来纳粹德国时期民粹教育的出现埋下了伏笔。
(3)这一时期,德国改革了教师培养方案,从1924年起,规定小学教师必须由师范学院进行培养。这就改变了原来由中等师范学校培养小学教师的做法,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教师的水平与质量。
总体上看,这一时期德国教育较德意志帝国时期有了较大程度的发展,更加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实际,民主化的特征也日渐显现。但不可否认,这一时期也开始出现了德国教育的民族主义和民粹主义的发展特征。
(三)纳粹德国时期的教育发展概况
1933年希特勒的上台,标志着纳粹德国的开始,由此德国教育也进入法西斯的教育发展轨道。教育发挥的纳粹特性或法西斯特征,具体体现在这一时期德国教育发展的指导思想方面。1937~1938年,德国国民教育部根据希特勒提出的“整个教育应当培养学生具有绝对优越于其他民族的坚定信念”的指示,分别对初等和中等教育的培养目标进行了规定。国民教育部规定小学的任务是把德国的青少年培养成为民族大家庭中的一员,具有为“元首”和民族奋勇献身精神的人,而不仅仅在于传授对个人有用的中外教育史知识。作为中学而言,则要有助于“国家社会主义者”的培养,使学生具有面向未来的志向。德国对初等学校和中等学校目标的规定,实质上是规定教育要培养具有德意志精神、为法西斯主义服务的人,这也成为德国这一时期教育发展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在典型的法西斯主义和集权主义思想的指导下,纳粹德国时期的教育相对于魏玛共和时期的教育有了很大程度的退步。这具体反映在这一时期德国各级各类学校教育的退步上,无论是初等学校、中等学校还是高等教育,都无一例外地产生了很大程度的倒退,尤其是教学内容遭到极大程度的改造,知识的比重下降,而意识形态的比重居于主导。这不可避免影响了德国教育发展的质量。
德国20世纪前期的教育发展,无疑充满了巨大的变化性,正是由于其教育的影响,也使德国社会在这一时期为人类带来了巨大的灾难。
在19世纪教育发展的基础上,美国20世纪前期的教育更多的是对19世纪教育发展的完善与深化。具体而言,这一时期美国教育发展主要解决三方面的问题:一是中等教育改革与发展问题;二是初级学院运动的兴起;三是职业教育的法制化与规范化发展的问题。
(一)中等教育的改革与发展
20世纪前期,美国中等教育致力于自身职能定位的重新调整和进一步协调中学与大学的衔接两方面的问题。
1.中等教育职能定位的变化与调整
进入20世纪后,美国中等教育传统上坚持的突出选择性和智力性的模式开始受到人们的质疑,人们开始要求中等教育应适应社会的发展与变化,加强中等教育社会的联系。为此,美国中等教育在这一时期的改革与发展开始围绕新的职能定位的探讨加以展开。
1913年,美国教育协会处理“中等教育改组委员会”以讨论中等教育职能和目的定位的问题,该委员会经过五年研究,于1918年提出《中等教育的基本原则》的报告。在该报告中,明确了民主化应成为美国中等教育发展的指导原则,确立了中等教育的七方面的目标。这些目标具体是指:健康;掌握基本的方法;高尚的家庭成员;职业;公民资格;适宜地使用闲暇以及道德品格的养成等。为实现这些新的目标,报告建议对美国中等教育学制进行改革,提出将中等教育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阶段,每一阶段年限各为三年。初级阶段中等教育的任务是帮助学生认识自己的能力倾向,并对学生将来从事的工作做出一定的选择。而高级阶段的主要任务则是帮助学生对所选定的领域进行训练。《中等教育基本原则》基本上确立了美国六三三的学制类型,在一定程度上拓展了美国中等教育的目标定位,加强了中等教育与社会的联系。该报告也为后来进步主义教育思潮渗透进中等教育领域奠定了基础。
1929年经济大危机后,美国中等教育在外部社会环境的压力下也被迫进行调整。1938年,美国教育协会下属的教育政策委员会,针对社会环境的变化,提出中等教育的新的目标,即自我实现;人际关系;经济效能和公民责任等四方面的目标。这实际上是在继承七大目标基础上对公民责任和经济效益的强调,由此也进一步加强了美国中等教育的社会性,从而为彻底摆脱传统教育强调选拔性和智力性的局限奠定基础。
2.“八年研究”
为进一步协调中学与大学的衔接关系,美国进步教育协会于1930年成立了“大学与中学关系委员会”,该委员会制订了从1933年至1941年共计8年的研究计划,从全美200所学校中吸收30所中等学校作为实验学校,同时与300所学院签订有关的协议,以此为基础展开大规模、大范围内的中等教育实验研究。
“八年研究”主要就以下四方面问题进行实验。这些问题具体是指:(1)关于教育目的的问题。通过实验,委员会认为中学除升学外还应有其他目的,学校教育的目的主要是实现个人的发展并有效地协调个人与社会的关系。(2)关于教育管理问题。研究发现,最有效的学校课程安排方式是由全体教师共同参与大纲的计划评价和再评价。(3)关于课程、方法的选择和安排。委员会提出核心课程的思想。所谓核心课程也称为综合课程,它是把一些相关的学科进行合并,组合成新的学科的课程设计方式。后来,在不断实验的基础上,又提出围绕生活单元进行课程安排的方式。(4)关于评估的问题。委员会提出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学生评估标准体系。
综观整个“八年研究”,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1)实验范围十分广泛,参与的实验学校众多;(2)整个研究以进步主义作为主要的指导思想;(3)实验过程中,参与实验的学校具有极大的自主性,每一所学校都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参与。从而保证了实验的有效性。
“八年研究”所提出的建议在后来的美国中等教育实践中并未得到有效的贯彻和实施,但该研究提出的一些中等教育的深层次问题,仍然对此后美国中等教育的发展提供了有益的借鉴。尤其是该研究对中学与大学衔接问题的研究与关注,更是为后来这一问题的研究奠定了扎实的基础。
(二)初级学院运动
初级学院是一种从中等教育向高等教育过渡的教育形式。初级学院主要具有以下特点:(1)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两年,教育内容以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为主;(2)初级学院由地方社区、私人团体和教会开办,学费较低,有的初级学院实行免费政策;(3)在入学方式上,学生就近入学,可以走读。学生无年龄限制,也没有任何的入学考试,实行开放式入学;(4)初级学院课程多样,办学形式灵活,学生毕业后既可直接就业,也可以转入四年制大学的三年级继续学习。初级学院的出现,可以说极大程度地满足了大多数民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
初级学院思想最早于1892年由芝加哥大学校长哈珀提出,此后,私立学院纷纷在高等教育实践中采用初级学院制度,这直接推动了美国初级学院的发展。而美国第一所公立初级学院于1901年在伊利诺伊州建立。1920年,美国联邦教育总署成立“美国初级学院协会”,从机构与组织上进一步推动初级学院的发展。到二战结束后,由于美国高等教育发展定位向社区和地方社会发展倾斜,因此,初级学院被改名为社区学院。
初级学院实际上是美国高等教育对高等教育理论和实践的极大丰富。
(三)《史密斯-休斯法案》与职业教育发展
20世纪初,职业技术教育的发展被提到美国教育发展的议事日程之上,为此,美国于1906年成立了“全国职业教育促进会”,以推动指定一个能对全国职业教育提供财政补助的法律。在此基础上,美国又于1914年成立“职业教育国家补助委员会”,专门研究对职业教育提供联邦补助的问题。在该委员会研究的基础上,1917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个名为《史密斯-休斯法案》的职业教育法案,对职业教育的发展进行了较为全面的规定。该法案的具体内容如下:
1.由联邦政府拨款补助各州大力发展大学程度以下的职业教育,开办提供农业、工业、商业和家政等方面教育的职业学校;
2.联邦政府与州合作,提供工业、农业、商业和家政等方面科目的师资训练,同时对职业教育师资训练机构提供补助;
3.在公立学校中设立职业科,设置选修的职业课程,把传统的专为升学服务的中学改革成为既有升学也有就业职能的综合中学。
在该法案的影响下,美国于1917年6月成立联邦职业教育委员会,这也导致各地职业教育委员会的纷纷成立。从而形成了一个有效的职业教育发展体系。这极大地推动了美国职业教育的发展。可以说,《史密斯-休斯法案》对于推动美国职业教育向正规化、制度化方向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20世纪前半期是日本逐步从一个正常国家走向集权、侵略的法西斯国家的时期,为适应日本社会发展的需要,日本社会的教育也开始逐步走向以军国主义教育为主导的发展模式。总的来看,20世纪前半期日本的教育发展大概经历了三个阶段,即20世纪初到20世纪20年代、军国主义教育阶段和战时教育阶段。
(一)20世纪初到20年代的教育发展
在这一阶段,日本教育是对19世纪末期颁布的《教育敕语》精神的延续和发展。具体而言,日本这一时期在初等教育、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进行了一定的调整与改革。
1.初等教育发展概况
这一时期日本初等教育发展的最大特点是日本政府加强了对初等教育的控制。1907年日本颁布《再改正小学校令》,规定废除全部私立小学,一律改为公立小学。并且将小学学制延长为6年,确立了6年的义务教育制度。在该法令中同时规定加强对初等教育的课程改革力度,使初等教育的课程体系更好地适应日本社会发展的需要。通过学制和课程的改革,使日本在20年代基本实现了初等教育的普及,为日本社会日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2.中等教育发展概况
日本中等教育在此时期体现出多轨制发展的特点,从学校形式上看,这一时期日本的中等教育类型主要有学术性中学、女子学校和职业性学校等。因此,日本中等教育的发展与改革也主要从以上几类学校入手进行。
学术性中学的改革。改革的重要指导思想是加强国家对中学的控制,使中学成为效忠天皇的教育机器。为此,日本于1919年颁布了《修订中学校令》,规定:重新编制学科课程,重视物理和化学教学中的实验和实习;加强中学和小学的联系;设立初中预科等。同时,为保证教育质量,日本于这一时期开始逐步在中等教育领域建立起严格的考试制度。
女子学校一般学制为4年,但此类学校的学习重心并非文化知识的学习,而是强调家政、装饰艺术和有关子女养育方面的教育。后来逐步开始赋予女子以升学的权利。
日本于1920年颁布《修订实业学校令》,规定加强职业学校与社会有关职业的联系,加强职业学校与小学的联系,同时允许职业学校毕业生具有与学术性中学毕业生同样的升入大学的权利。此外日本在这一时期还加强了对业余职业教育的管理。
3.高等教育发展概况
在高等教育发展方面,日本于1918年颁布了修订后的《大学令》,规定:大学的目的是通过传授国家所需要的思想和知识,培养高水平的人才;允许在国立大学外设立私立大学和地方大学;在大学形式上,既可设立综合性的大学,也可设立单科性的专业大学;在招生对象上,以预科或高级中学的毕业生为主;同时加强大学入学的选拔性功能等。
20世纪初到20年代的日本教育实质上是对19世纪教育传统的一种延续性发展,为日后日本教育奠定了制度基础,也推动了日本整个教育水平的提高。
(二)军国主义教育发展概况
从20年代开始,日本社会逐步进入军国主义的发展阶段,为适应这种社会发展需要,日本教育也开始在初期发展基础上进行了大幅度的调整和改变。这种调整一方面是加强国家对教育的全方位的控制,如对师生民主运动进行控制与镇压、设立专门的机构控制教育发展等。另一方面,日本这一时期在学校教育内加强了军国主义思想的灌输与渗透,先后出台了《日本民族实体的基本原则》和《臣民之道》等军国主义色彩十分浓厚的文件,并使之成为学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由此加速了对学校教育内容的军国主义改造。在具体措施上,日本还将军事训练学校化和社会化,在学校内开设军事训练课程,并派遣军人到学校负责军事训练课程的开设,并监督学校办学。另外,在社会上设立青年训练所,负责对社会青年进行军事训练。
以上措施的出台和实施,最终实现了日本教育的军国主义改造,同时也将日本社会拖入到军国主义的发展轨道之上。这直接导致后来日本对亚洲国家的侵略。
(三)战时教育发展概况
从30年代初开始,日本社会就走上了侵略之路,尤其是1937年日本开始全面挑起对亚洲国家的入侵,使日本陷入到战争的泥沼之中。尽管日本政府在这一时期也就教育问题出台过许多的政策,但由于战争的影响,这些政策并未得到有效的执行,相反,日本教育在这一时期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这种状况到1945年《战时教育令》颁布时走向极端,全国教育完全陷入瘫痪之中。可以说,日本教育在战时的发展基本上成为战争的牺牲品。直到日本宣布无条件投降后,日本教育才开始慢慢复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