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共服务理论认为,新公共管理运动对于市场原则、私人部门管理方法和顾客导向的过分推崇是建立在没有清晰地理解公民在现代民主国家中的角色的基础上的,所以其将不可避免地致使政府工作偏离价值的规定,公民参与的意愿降低,政府工作的效能低下。因此,行政部门在管理公共事物时,应树立服务于全体公民,而非服务于部分“顾客”的精神。行政部门应该明确地意识到,“掌舵”与“划桨”都不是公共行政的重点所在,公众与公共利益才是工作的核心价值。
具体来看,新公共服务理论是建立在公民权理论、社团主义、组织人文主义和后现代对话理论等基础理论之上的。新公共服务理论作为拥有以下七项规范性原则,将其与传统公共行政学理论和新公共管理理论区别开来。这七项原则分别是:(1)服务而不是掌舵;(2)寻求公共利益;(3)服务于公民而非顾客;(4)重视公民权和公共服务而不是企业家精神;(5)思想的战略性和行动的民主性;(6)重视人而不只是生产力;(7)行政责任不能简单化。
“治理”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世界银行在讨论非洲国家公共管理危机时所提出的一种改革其现有政治管理框架和规则的制度设想。治理概念有效地回应了当时行政改革过程中私有化方式、非政府组织的结束以及公私伙伴关系的形成对传统公共行政学理论的挑战,因此一经提出,便引发了非常广泛的讨论,并成为贯穿政治学、经济学和社会学等多学科领域的热点话题,并最终发展为一个独立的思想流派,形成了一整套独特的理论体系。
最初,治理被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他们虽然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活动的主体也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在此基础上,联合国下属的全球治理委员会为治理做了更加明确的定义,指出“治理是众多公共或私人的个体或机构处理公共事务的各种方式的综合。它是使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它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非政治的制度安排。”
在明确治理概念的基础上,治理的理论化工作随即展开。基于对治理概念的不同理解,英国学者格里·斯特尔克(Gerry Stroker)提出了治理作为理论的五个基本命题,他指出:“(1)从主体看,治理是既包括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一套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体;(2)从边界来看,治理理论在寻求解决社会、经济问题的方案过程中,存在着公共与私人、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之间边界与责任的模糊性;(3)从主体之间关系来看,治理理论认为,政府与社会公共机构、个人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和互动的伙伴关系;(4)从运行机制来看,治理依靠的是一种自主自治的网络体系;(5)从行为模式来看,治理理论认为,要重新界定政府的权限范围及其行使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