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共性:
(1)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2)客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3)主体:除个别犯罪外(故意、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都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包括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的人员。
(4)主观:既有故意也有过失,所谓故意、过失,是指行为人对其渎职行为所造成损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渎职刑事案件的解释(一)》
【特别渎职】第二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犯罪行为,触犯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规定的,依照该规定定罪处罚。
【397兜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因不具备徇私舞弊等情形,不符合刑法分则第九章第398条至第419条的规定,但依法构成第397条规定的犯罪的,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定罪处罚。
第三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犯罪并收受贿赂,同时构成受贿罪的,除刑法另有规定外,以渎职犯罪和受贿罪数罪并罚。
第四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渎职行为,放纵他人犯罪或者帮助他人逃避刑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渎职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共谋实施的其他犯罪共犯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他人共谋,既利用其职务行为帮助他人实施其他犯罪,又以非职务行为与他人共同实施该其他犯罪行为,同时构成渎职犯罪和其他犯罪的共犯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五条国家机关负责人员违法决定,或者指使、授意、强令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构成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解释》
2002年12月28日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司法实践中遇到的情况,讨论了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的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一、滥用职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客观方面: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职权”是由法律、法规和规章所规定的职务范围内的权力。“滥用职权”在客观上有两种情形:(1)不认真履行职务范围内的权力;(2)过度运用职务范围内的权力。“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危害后果与滥用职权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1)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与渎职罪这一章规定的其他具体罪名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法条竞合时,优先按照其他犯罪定罪处罚,不再定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2)滥用职权的行为同时触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侵犯财产等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属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二、玩忽职守罪(考过法条):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1)本罪行为:表现为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工作中草率马虎,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①“不履行职务”包含擅离职守和未履行职守;
②“不正确履行职务”指应该而且能够履行职务,但因不严肃认真导致错误地履行职务。
(2)主观过错:过失。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见第一章)
第三百九十九条【徇私枉法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收受贿赂,有前三款行为的,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之罪(受贿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徇私枉法罪(刑事的枉法、裁判)(★★):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在刑事诉讼中,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使其不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一侵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十国家的司法公正。
侵犯客体: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主体: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四、民事、行政枉法裁判罪:司法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特殊主体,仅限于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负有审判职责的人员。
(2)主观必须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五、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罪/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罪:是指人民法院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在执行生效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不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执行职责,或者违法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一犯本两罪又收受贿赂的,择一重罪处罚。
第四百条【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六、私放在押人员罪(★)
侵犯客体: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的监管制度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将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罪犯放走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限于司法工作人员,即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狱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及执行监所看守任务的武警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在押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而故意将其放走。
注意:行为人必须利用了职务行为,仅仅利用自己熟悉监所地理环境的帮助脱逃,不定本罪,而是脱逃罪共犯。
第四百零八条之一【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七、食品监管渎职罪:负有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
(1)故意或过失。
(2)徇私舞弊犯本罪,从重处罚。
第四百一十四条【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八、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职责,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徇私舞弊,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行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本罪表现为不作为。
主体:特殊主体,即负有追究责任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主观方面:故意。即明知是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不知是犯罪分子而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本罪。本罪的动机是徇私。
注意:
情节严重是指有下列四种情形之一(选择题会判断第一个):
①放纵生产、销售假药或有毒、有害食品安全犯罪的;
②放纵依法可能判处2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
③对三个以上有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的单位或个人不履行追究职责的;
④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