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课程学习>>第七章>>知识讲解>>文本学习>>知识点一

第七章 贪污贿赂罪




本章共性:


(1)侵犯客体:国家工作人员公务行为的廉洁性,多数犯罪同时也侵犯了公共财产或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少数还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以及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2)客观:贪污、贿赂、行贿等罪名的行为。

(3)主体:多数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少数犯罪如行贿罪、介绍贿赂罪等,由一般主体构成。

(4)主观:都是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第九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所以具体来说包括: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各级党的机关以及政治协商会议各级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2.国有公司、企业、事业、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3.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

4.受托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主要指从事国有财产的承包、租赁经营的人员(仅限于贪污罪)。

5.其他。特别注意: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协助政府部门从事下列(选择题会判断)行政管理工作,才属于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否则是普通主体,侵占挪用等犯罪行为不成立贪污、挪用公款等特殊罪名: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救济款物的管理;②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③国有土地的经营管理;④土地征收补偿费的管理;⑤代收、代缴税款;⑥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⑦其他。


单元一:


一、贪污罪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犯罪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公共(≠公私——第五章财产犯罪是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1.vs.盗窃、诈骗: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十公共财产所有权;

2.vs.职务侵占(本单位财产所有权):本罪是国家工作人员十公共财产所有权。

犯罪主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理解:

尤其注意三点:①国有公司、企业不包括国家控股、参股的公司、企业;②基层自治组织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③非国家工作人员受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时视为国家工作人员,会构成贪污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处罚:

1.可以从宽处罚条件: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1)属于贪污数额较大(3万元起)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当大于1万元不满3万元时)的(第一量刑档)→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三量刑档一可以从轻处罚。

2.终身监禁制度(不是独立刑种,是无期徒刑的执行制度):贪污、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贪污、受贿被判处死缓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二、侵占罪和职务侵占罪


第二百七十条【侵占罪】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三、挪用公款罪


挪用公款罪(打击的是挪作私用,为个人利益;不禁止为单位利益)

犯罪客体:复杂: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十公款使用收益权。

客观方面:利用职务之便十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三种行为:

1.

进行非法活动(也要3万元起)

2.进行营利活动十数额较大(5万元起);

3.数额较大十超过三个月未还(3个月满未还时才既遂;1.2是挪出就既遂)。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情形:

1.【人用】供本人、亲友或其他自然人使用;

2.【人名】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

3.【人决】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

犯罪主体: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但受托经管国有财产的非国家工作人员仅在认定贪污时能被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他罪时不是,此种人挪用公款的,认定为挪用资金罪。

犯罪主观方面:故意,且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但要有归个人使用目的。

与挪用特定款物罪:

1.主体:经手、经办、管理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

2.客体:国家对特定款物专款、专用的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国家、人民群众的利益;

3.主观:为了其他公用(即挪作他用——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个人使用,应以挪用公款罪从重处罚);

4.行为对象:仅限于特定款物;

5.客观方面:要求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害。

与挪用资金罪

挪用资金罪:

1.客体: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十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资金使用权;

2.行为对象:本单位资金;

3.犯罪主体:非国有的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

与贪污罪

挪用公款可转化为贪污:

根据司法解释,有下列情形,认定为有非法占有目的,定贪污罪:

(1)携带挪用的公款潜逃的;

(2)采取虚假发票平账、销毁账目等手段,使所挪用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3)截取单位收入不入账,非法占有,使所占有的公款在账上难以反映,且不归还的;

(4)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能力归还所挪用的公款而拒不归还,并隐瞒挪用公款去向的。

数罪问题:

1.挪用公款并索取或收受贿赂,数罪并罚;

2.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又构成其他犯罪的,并罚(比如挪用公款贩毒)。


四、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七条【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账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八十八条【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受贿罪

概念: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1.财物:不包括非财产性利益,如升职迁户、升学就业、提供女色等;不仅包括物品、货币还包括财产性利益,如免除债务等。

2.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客观行为,不是仅仅主观,但【注意】如果一开始就有非法占有目的而就没有打算为他人谋利,通过虚假许诺骗取他人财物,以诈骗罪论处):(1)承诺谋利益一实施谋利行为一为他人实现利益,只要具有一个阶段的行为即构成受贿,因此最低要求是承诺为他人谋利益。(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关于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实际或者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二)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的;(三)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国家工作人员索取、收受具有上下级关系的下属或者具有行政管理关系的被管理人员的财物价值三万元以上,可能影响职权行使的,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益:①正当十不正当;②如果该谋利另构成犯罪,并罚。

客观行为:

1.索取贿赂:①索取贿赂包括要求、索要与勒索贿赂。对利用职权勒索贿赂,不以敲诈勒索罪论处,仍定受贿罪。②索取贿赂时不要求为他人谋取利益。③既遂:只要索要,不要求实际取得财物就既遂。

2.接受贿赂:(1)接受人:自己;也可以明示暗示由第三人接受(注意共犯问题)。(2)时间:事前十事后十离职后(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区分开)。离职后受贿与利用影响力受贿:必须事先约定。即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是受贿。

(3)既遂:采取得说,要求接受、非法占有、控制行贿人给付的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请托人财物后及时退还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贿。

主体:

在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协助政府部门从事行政管理工作的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组织人员。

特别受贿

经济型: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经济往来】:指国家经济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直接参与到销售、购买商品或提供、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

斡旋受贿:【间接正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与其他人未通谋,否则是普通型受贿共犯),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无论索贿还是收受都要求利益且不正当),索取请托人财物或收受请托人财物的行为。

特点:1.利用的是便利条件:而不是职权范围内的隶属、制约关系——否则是普通受贿;2.必须要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否则是普通受贿。索取也要求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变相受贿:如干股分红;于薪受贿;赌博型受贿等


五、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概念:

1.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行为。

2.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客观行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收受贿赂。

主体:

1.“离职国家工作人员”:已离退休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国家工作人员岗位已不具备此身份的人。

2.“近亲属”:现职国家工作人员、离职国家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等具有血缘、亲属关系的民事家庭法意义上的人。

3.“其他关系人”:现职、离职国家工作人员身边工作的人以及其他有特殊关系的人。

特别受贿:

受贿罪共犯与本罪区别:看有无告知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是否有共同故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