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人+单)
侵犯客体:国家对文化娱乐制品的管理制度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主体:个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且以牟利为目的。
注意:第三百六十七条【淫秽物品的界定】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淫秽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客观方面: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本罪属选择性罪名。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分属五种行为,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成立本罪(以该行为确定罪名,如贩卖淫秽物品罪)。行为人实施其中二种以上行为的,应将所实施的行为并列为一个罪名(如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根据200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3条第5项,在互联网上建立淫秽网站、网页,提供淫秽站点链接服务,或者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的,亦属本法条规定之行为。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组织播放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传播淫秽物品罪(★):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