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独立罪名)
组织卖淫罪
概念:是指以招募、雇用、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
客体: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行为内容:招募、雇用、纠集、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活动,不违背受害人意志。
故意内容:主观上具有组织多人(3个以上)的故意。
注意:
(1)在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中,对被组织的卖淫者有引诱、容留、介绍行为,因为这些行为是组织卖淫的手段和行为的组成部分,不能独立再定别罪。但是对被组织者以外的人实施上述行为,则分别定罪,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2)组织未成年人卖淫的,从重处罚。
(3)犯本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行为,数罪并罚。
(4)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条件,组织他人卖淫,依照个人犯罪处罚,主要负责人从重处罚。
概念:以暴力、胁迫或其其他强制手段,迫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客体:社会道德风尚及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人身权利。
行为内容:采取强迫手段,违背卖淫者意志。
故意内容:主观上是强迫的故意
注意:
(1)“他人”包括妇女、幼女、男子。
(2)强迫他人与特定的人性交或猥亵活动的,或者与自己性交,事后支付对价的,构成强奸罪或强制猥亵罪而不是强迫卖淫罪。
传播性病罪:明知自己患有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的行为。
(1)行为犯,是否使别人感染不影响定罪。
(2)特殊主体。
(3)以下情形可以认定为“明知”:
①有证据证明曾到医院就医,被诊断为患有严重性病的;
②根据本人知识经验,能够知道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
③通过其他方法能够证明被告人是“明知”的。
(4)实践中,遇有组织、强迫、容留、介绍、引诱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进行卖淫,应按照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一罪认定,按照情节严重的法定刑档次处罚。
(5)必须是在卖淫嫖娼过程中,否则定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