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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单元三:


一、伪证罪


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伪证罪(★★):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侵犯客体: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这里的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所谓时间性,是指伪证的行为必须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

主体:特殊主体: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陷害他人或隐匿罪证的目的。

与诬告陷害罪/报复陷害罪的区别:

(1)概念:

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2)客体

伪证罪:无

诬告陷害罪:公民的人身权利+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公民的民主权利(控告、申诉、批评监督权)+国家机关正常活动。

(3)行为对象不同

伪证罪:主要是人犯

诬告陷害罪:任何公民

报复陷害罪: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检举人

(4)行为方式

伪证罪: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伪证

诬告陷害罪:捏造他人犯罪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报复陷害罪: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地报复陷害

(5)内容不同:

伪证罪:包括陷害+包庇

诬告陷害罪:陷害

报复陷害罪:陷害

(6)实施时间不同

伪证罪:立案以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

诬告陷害罪:立案侦查以前

报复陷害罪:无

(7)主体不同

伪证罪:特殊主体:4类人

诬告陷害罪:一般主体

报复陷害罪:特殊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8)目的不同

伪证罪: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不受

诬告陷害罪:使他人受刑事追究

报复陷害罪:报复

情节要求:诬告陷害罪要求情节严重,其余两罪无要求


二、虚假诉讼罪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前三款行为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侵犯客体:司法秩序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实践中主要表现为:在房产、追索劳动报酬、借贷、离婚等民事纠纷及相关执行案件中,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

主体:一般主体,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本罪以捏造事实提起民事诉讼为成立要件,仅在诉讼过程中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的不成立本罪,符合妨碍作证罪的定妨害作证罪。(补充:【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

(2)在虚假诉讼中,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或者逃避合法债务,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

(3)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上述犯罪行为的,从重处罚。


三、扰乱法庭秩序罪


第三百零九条【扰乱法庭秩序罪】有下列扰乱法庭秩序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一)聚众哄闹、冲击法庭的;

(二)殴打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的;

(三)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不听法庭制止,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

(四)有毁坏法庭设施,抢夺、损毁诉讼文书、证据等扰乱法庭秩序行为,情节严重的。

扰乱法庭秩序罪:采用聚众哄闹,冲击法庭,侵害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人身权利,严重毁坏法庭设施、诉讼文书、证据等方式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侵犯客体:法庭秩序

客观方面:以法定方式实施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具体4种(对象、要求各不同)。

主体:一般主体,只包括自然人,不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四、窝藏、包庇罪


第三百一十条【窝藏、包庇罪】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包庇罪(★★)(窝藏罪见第三章洗钱罪那里):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作假证明掩盖其罪行的行为。

(1)和伪证罪的区别:

主体不同:

包庇罪:一般主体

伪证罪:特殊4类

场合不同:

包庇罪:可在刑事诉讼之前、之中、之后

伪证罪:之中

对象不同:

包庇罪:已决犯+未决犯

伪证罪:未决犯

目的不同:

包庇罪: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

伪证罪:使犯罪分子逃避制裁+陷害无辜者受刑事追究

(2)特殊包庇:

①代人顶罪,使真正的罪犯逃脱处罚的,也是包庇。

②旅馆业、餐饮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出卖淫、嫖娼活动时(因卖淫嫖娼本不是犯罪),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以窝藏包庇定罪处罚(法律拟定)。


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第三百一十二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见第三章洗钱罪


六、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第三百一十三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无能力执行不构成。

侵犯客体:人民法院裁判的权威性

客观方面: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指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当事人。单位可以成立本罪。

主观方面:故意,即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

注意:

(1)“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为依法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等所作的裁定属于该条规定的裁定。

(2)所谓有能力执行,是指根据查实的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具有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如果行为人确实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丧失履行特定义务的能力,不能以犯罪论处。

(3)所谓拒不履行,是指行为人采取各种手段拒绝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中所确定的义务。

(4)行为人暴力抗拒不重罚,因为本身就是构成该罪的情节之一。但是如果杀害、重伤执行人员的,则择重处罚,定故杀、故意重伤。


七、脱逃罪


第三百一十六条【脱逃罪】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脱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脱逃罪(★):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逃脱司法机关的羁押和监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