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投放虚假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赌博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第二百八十二条【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见第一章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投放虚假物质罪(★):见第二章投放危险物质罪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侵犯客体 :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1.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2.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1)误传不构成本罪,罪过必须是故意。
(2)编造、传播任意一个行为就可以构成犯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新增)(★):指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是帮助犯)。
侵犯客体 :国家的考试制度、考试秩序和他人公平考试的权利。
客观方面 :2个行为:(1)组织作弊;(2)为组织作弊提供帮助的行为。“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策划、安排他人进行作弊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法条分析】
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组织考试作弊罪】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考试罪】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1)如何理解“法律规定的”?
【答】仅限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中规定的考试,考试既可以由国家一级统一组织实施,又可以由地方根据法律规定组织实施(不包括职业技术资格、外语水平认证等考试)。
(2)“组织作弊”?
【答】是指针对考试作弊的高度团伙化和产业化犯罪活动中的领导、策划、指挥等行为。
(3)在考试作弊行为中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是否构成本罪共犯?
【答】不构成,按照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独立定罪处罚。
代替考试罪(见上法条):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 :信息网络安全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网络服务提供者,单位也可以。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考点 :犯本罪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择一重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 :国家网络安全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人、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本罪是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中的帮助行为,故与其他犯罪分工合作、密切联系,因此本罪既不以某信息犯罪的共犯论处,也不实施数罪并罚,在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九十二条【聚众斗殴罪】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众斗殴的;
(二)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三)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
(四)持械聚众斗殴的。
【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聚众斗殴罪:指聚集多人聚众斗殴的行为。
侵犯客体 :公共秩序
客观方面 :首要分子聚集众多的人实施斗殴行为。斗殴方式有持械的,也有徒手的。
主体 :一般主体,即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
(1)实践中的打群架,如果未使用器械,未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等后果,可以按“但书”规定不认为是犯罪。
(2)斗殴具有对合性,若一方没有斗殴行为,则不成立本罪,而成立寻衅滋事罪或故意伤害罪。
(3)只有首要分子(组织、策划、指挥者)和其他积极参加者才成立本罪,一般参加者不成立犯罪,更不能按照总则共犯的原则对其定罪处罚。
(4)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属于法律拟制规定;既包括造成对方人员伤亡,也包括造成本方人员伤亡;直接造成重伤、死亡的斗殴者和首要分子对重伤、死亡结果负责,不能查明由谁造成的,由首要分子负责。
第二百九十三条【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罪:指肆意挑衅,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进行扰乱破坏,情节恶劣的行为。
(1)与故意伤害、抢劫的区别:主观故意不同,客体不同。本罪主要是出于耍威风、逞能、等动机,常常是突发的、无理由、无预谋的。
(2)注意: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罪仅限于轻伤,故意造成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第二百九十四条【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组织、领导或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侵犯客体 :经济、社会秩序
客观方面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组建;所谓领导,是指指挥、率领、引导;所谓参加,是指积极参加,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积极加入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且限于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者。
主观方面 :故意,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而决意组织、领导、积极参与或参加。
注意 :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犯本罪又实施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赌博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
注意相关犯罪界限:
(1)彩票本是赌博性质,由于立法将其成为法定化正当事由,因此不是赌博,但是未经国家批准擅自发行、销售的,构成犯罪的,定非法经营罪。
(2)通过赌博变相行贿、受贿的,以行贿罪、受贿罪处罚。
(3)欺骗性地通过控制输赢来骗取财物的,直接定诈骗罪
(多选)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认定问题,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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