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扰乱公共秩序(小类)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第二百七十七条【妨害公务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侵犯客体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活动
客观方面 :4种行为(注意构成犯罪要求不同)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1)故意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七十九条【招摇撞骗罪】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侵犯客体 :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损害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所谓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冒充国家机关中依法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身份或职位。所谓招摇撞骗,是指利用人们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信任,假冒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并到处炫耀,寻找机会骗取非法利益,如骗取金钱、待遇、地位、荣誉或者玩弄女性等。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与进行招摇撞骗这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并且存在有机联系。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具有骗取某种利益的目的。
注意 :
(1)冒充有三种情形:①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②国家机关的下级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工作人员;
③此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彼种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冒充人民警察招摇撞骗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非法制作、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侵犯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侵犯客体 :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和信誉
客观方面 :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所谓伪造,是指无制作权的人,冒用名义,非法制作不真实的公文、证件、印章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1)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国家机关中使用的与其职权无关的印章(如收发室的印章等),不属于公务印章。
(2)伪造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成立的前提,是该公文、证件、印章有真实的机关存在。如果虚构机关之名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的,则不构成本罪。
(3)与牵连犯的界限:行为人实施本罪为实施诈骗、招摇撞骗的,按牵连犯原则处理。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刑九新增):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具有普遍证明力的其他:港澳通行证、户口本、港澳台胞回乡证)。
侵犯客体 :国家身份证件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伪造、变造、买卖居民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的行为。“伪造”,是指无证明身份的证件制作权的人制作虚假的证明身份的证件;“变造”,是指使用涂改、擦消、拼接等方法,在真实的证明身份的证件上进行变更,改变姓名、号码等事项内容。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
(1)伪造、变造、买卖没有法律依据,非由统一权威机关制发,不能在社会上广泛使用的证件,不能成立本罪。
(2)介绍买卖的属于买卖身份证件的共犯。买卖虚假身份证的行为也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定罪处罚。
(3)行为人伪造、变造之后使用或者盗用他人身份证件,构成本罪与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罪、盗用身份证件罪的竞合,择重处罚;为了实施其他犯罪而犯本罪,也是以处罚重的定罪处罚。
无业人员甲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公文,骗取某县工商局副局长的职位。在该局股级干部竞争上岗时,甲向干部乙声称:“如果不给我 2 万元,你这次绝对没有机会。”乙为获得岗位,只好送甲2万元。关于对甲的行为的处理意见,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扰乱公共秩序(小类)罪的基本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