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二)侵犯客体不同:
贪污罪 :复杂客体: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和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职务侵占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占罪 :公私财产所有权(私人+公共)。
(三)客观行为不同:
贪污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利用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凭本身份便于接近作案目标等条件不是职务上的便利,不构成本罪(可能是盗窃罪、诈骗罪)。
职务侵占罪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利用的是自己主管、管理、经手的便利条件(非法占有的方式可以是秘密窃取、侵吞、骗取等方式,但一定是在此便利条件下)。
侵占罪 :非法占有原代为保管的、他人遗忘的、埋藏物,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即东西已经处于行为人控制之下, “合法持有,非法侵吞”,非法占有意图在合法控制以后,这是和盗窃、诈骗的主要区别)
(四)犯罪对象不同
贪污罪 :仅限于公共财物
职务侵占罪 :行为人所属的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包括动产与不动产,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侵占罪 :1.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基于他人的委托代为保管或根据事实上的管理而被认为是合法持有的财物。2.遗忘物:行为人一时疏忽的遗忘,能记起地点来。3.埋藏物:个人埋藏于某一地点的财物或者归国家所有的所有人不确切的埋藏物。
(五)主体不同:
贪污罪 :特殊主体→国家工作人员。
职务侵占罪 :特殊主体→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人员。
侵占罪 :一般主体
(一)概念
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未还:案发前即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
挪用资金罪 :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或者虽超过3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行为。
(二)侵犯客体挪用公款罪 :复杂: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国家财经管理制度以及公款使用收益权。
挪用资金罪 :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资金使用权。
(三)犯罪对象
挪用公款罪 :行为对象是公款,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如果挪用特定款物归公用的,则成立挪用特定款物罪。
挪用资金罪 :本单位资金
(四)行为方式
挪用公款罪的成立包括三种情形(都要求归个人使用):
(1)进行非法活动。没有数额和期限要求,非法活动触犯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2)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没有期限要求。
(3)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
归个人使用包括:①将公款供本人、亲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②以个人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③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公款供其他单位使用,谋取个人利益的。
故意毁坏财物罪:是指以故意毁灭或者毁损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行为人实施了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毁灭,是指公私财物完全丧失价值与效用;所谓损坏,是指公私财物部分丧失价值与效用。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1)对象包括动产不动产,故意毁坏某些特定对象,刑法另作规定的,不成立本罪。
(2)过失不构成本罪。
(3)与盗窃罪的区别:
①实施盗窃犯罪造成公私财物严重毁损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②盗窃数额小,但是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定本罪;
③为掩盖盗窃罪行或出于报复等动机故意破坏公私财物的,应以盗窃罪和其他罪行数罪并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