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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单元二:


一、盗窃罪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六十五条【盗窃罪】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财物是动产,且除了枪支等规定为特别罪名犯罪对象的财物)。

侵犯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主体 :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 :5种情况:

(1)“数额较大”:1000~3000元。(2)“多次盗窃”:两年内三次以上。(3)“入户盗窃”:非法进入供他人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4)“携带凶器盗窃”:指的是携带(只要带了不管目的)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或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5)“扒窃”: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如果误把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当做自己的财物拿走的,或者将债务人的财物拿做抵押的,由于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故不能以盗窃罪论处。

注意:

(1)盗窃行为的对象是公私财物,一般是动产,与不动产可以分离的附着物,也能成为盗窃的对象。公私财物既包括有形物,也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具有经济价值的无形物。

(2)既遂的判断标准:采取失控十控制说,失控说占主导。实践标准:第一,小件物品,攥在手里、放到包里等就既遂。第二,大宗物品,以行为人拿出户外、室外,被害人失去控制为既遂;无形财产以控制说为标准。第三,商店盗窃,将物品拿出柜台就既遂;超市以拿出收银台为既遂。

(3)盗窃未遂一般不以犯罪处理,但是以下情形未遂也应当定罪处罚(多选题):

①以数额较大的财物为目标的。

②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③多次盗窃。

④入户盗窃。

⑤携带凶器盗窃的。

⑥扒窃。

⑦其他严重情节。

(4)以其他罪名论处的盗窃对象(了解即可):

①盗窃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处;

②盗伐林木罪;

③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④盗窃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

⑤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罪;

⑥盗窃武器装备、军用物资罪;

⑦盗窃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⑧盗窃尸体罪。

(5)邮政工作人员私拆、隐匿、毁弃邮件,从中窃取财物的,定盗窃罪,从重处罚。

(6)盗窃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罪。

(7)行为人在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以“调包”的形式窃取他人财物的,尽管有欺骗性手段,但是非法获得财物起主要作用的是秘密窃取,欺骗手段仅起次要作用,故应以盗窃罪论处。


二、诈骗罪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侵犯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注意:

(1)诈骗罪(既遂)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受骗者)产生(或继续维持)错误认识→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各环节之间都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不成立诈骗罪,比如交易过程中单纯利用对方的错误取得财物的,不成立诈骗罪,因为被害人的认识错误不是因为行为人的欺骗导致,行为人拒不归还的,可能成立侵占罪。

(2)不可骗的对象:诈骗罪被骗的对象必须是具有意思自治能力的人,婴幼儿或者精神病人受骗的,行为人不成立诈骗罪而是盗窃罪;机器也不可受骗,向机器输入错误的物品或数字,取得财物的,不是诈骗罪而是盗窃罪;但司法解释规定捡拾他人信用卡到自动取款机上使用的,认定为信用卡诈骗罪,这是法律的拟制规定,需要注意。

(3)三角诈骗问题:三角诈骗是指受骗的处分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受骗人与处分人必须是同一人,因为处分人的处分必须基于认识错误,否则不成立诈骗罪。

三角诈骗与盗窃罪间接正犯的区别是:处分人是否有处分的权限与地位,如果受骗人没有处分权限,则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例如:乙是丙的保姆,甲欺骗乙说丙要清洗一双名贵皮鞋,乙将皮鞋拿给甲,乙是受骗人,具有处分权限,受害人是丙,属于三角诈骗;甲欺骗乙,丙家里的古董花瓶需要擦拭,要求乙拿来,乙跑到丙家里拿来花瓶,乙是受骗人,没有处分权限,丙是受害人,乙实际上构成了盗窃,故甲是盗窃罪的间接正犯。

【法条分析】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1)如何理解“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有何区别?

【答】是说凡是符合以诈骗手段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新型诈骗犯罪特征的,按特别罪名定罪处罚。

区别:

①客体不同:诈骗罪是简单客体,新型诈骗是复杂客体。

②客观方面不同:诈骗罪欺骗手法可以多样;新型诈骗具体表现为在某一特定领域以特定方式欺骗。

③犯罪主体不同,诈骗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新型诈骗罪除了信用卡诈骗、贷款诈骗只能是自然人,其他八种单位都可以成为主体。

(2)(通常举个例子问你是盗窃还是诈骗)一看被害人处分财产是否是基于行为人的欺骗产生了错误认识“自愿交出”,比如调包,应以盗窃处罚。


三、抢夺罪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或多次抢夺公私财物的行为。

【法条分析】

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罪;抢劫罪】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抢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的规定定罪处罚(转化犯)。

(1)“公然夺取”是什么意思?

【答】是指当着所有人、管理人、看护人、持有人等的面或者上述被害人可以立即发现的情形下,乘其不备,公开夺取财物,夺取时并没有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胁。

(2)“公私财物”怎么理解?

【答】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动产,不动产不可以成为抢夺罪犯罪对象。抢夺特定财物,如枪支、弹药、爆炸物或公文、印章、证件等,应按照刑法有关规定论处,不定本罪。

(3)第三款是规定的什么犯罪?如何理解“凶器”?

【答】规定的是转化的抢劫罪。

①如果携带的是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进行抢夺,直接认定为抢劫,不需要查明行为人是否准备使用。

②非管制器械,要证明行为人准备使用,有证据证明不准备使用的,不能以抢劫罪定罪。

③抢夺过程中,将随身携带的凶器有意加以显示、能为被害人察觉的,直接认定为抢劫,不属于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论。

【注意】:

但是未满16周岁的人携带凶器抢夺能否转化为抢劫罪,理论界有分歧,一般认为应当可以。而未满16周岁的人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之后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而威胁,不能转化为抢夺罪,只能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重伤),若造成轻伤及以下就是无罪。

【补充】(第三种转化抢劫,了解):

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财物,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抢劫财物,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后果,仍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