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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侵犯财产罪



本章共性:

(1)侵犯客体:公共财产或公私财产所有权。

(2)客观:非法占有、挪用和毁坏三类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也有少数特殊主体。个别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类犯罪主体。

(4)主观:都是由故意构成,过失不能构成本类犯罪。

(5)第九十一条【公共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共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① 国有财产;

② 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

③ 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

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和人民团体管理、使用或者运输中的私人财产,以公共财产论。

第九十二条【公民私人所有财产的范围】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单元一:


一、抢劫罪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概念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劫取财物的行为。

犯罪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

行为内容:1.当场实施暴力或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迫使其立即交出财物或立即将财务抢走的行为。2.其他方法:实施暴力、威胁以外的其他使被害人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方法(必须是自己制造了条件而不是单纯利用条件,单纯利用被害人本来就沉醉等条件,属于窃取,构成犯罪的定盗窃罪)。

行为方式 :抢劫罪的威胁是当着被害人的面实施,一般用言语或动作来表示。

非法取得财物时间:当场取得财物(行为人以暴力相威胁迫使被害人一定期限交出财物定敲诈勒索罪)。

构成犯罪情节:无数额、次数要求

主体承担责任: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承担责任。

注意:

1.财物不仅包括有形财物,也包括财产性利益。被告人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夺回欠款凭证,并让债权人在被告人已写好的收条上签字,以消灭其债务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特征,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实施暴力导致不能反抗与夺取财产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如果被害人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的状态不是由于行为人处于抢劫的暴力形成的,不属于抢劫。司法解释规定:先强奸或伤害,被害人未失去知觉,利用被害人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处境临时起意使用暴力或胁迫劫取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被害人失去知觉或没有发觉,临时起意拿走财物,构成强奸罪(或故意伤害罪)和盗窃罪,数罪并罚。

3.抢劫的既遂标准认定:抢到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为抢劫罪的既遂。如果最后抢到的财物价值可以忽略不计的,应是抢劫未遂,比如打算抢劫财物,但只抢到一分钱的,属于抢劫未遂,但已构成抢劫罪。

4.法定刑升高:

(1)入户抢劫的认定:“户”是指家庭住所,根据功能认定,不仅仅根据空间认定;根据司法解释,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工棚不算“户”。必须以抢劫的故意进入“户”才算入户抢劫,入户后临时起意抢劫的不属于人户抢劫;在户内使用暴力构成事后抢劫的,属于人户抢劫。

(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认定:公共交通工具必须有公共性和运营性,未在运营中的大、中型公共交通工具上针对司机、售票员、乘务人员抢劫的,不属于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

(3)抢劫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认定:必须抢劫金融机构的运营资金,不包括银行等金融机构的设备或储户个人的资金;抢劫正在使用中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运钞车的,视为“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4)“多次抢劫”是指抢劫3次以上。

(5)“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但必须是抢劫行为本身致人重伤、死亡,如果是抢劫行为以外的其他行为导致重伤或死亡,需独立评价;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的结果必须有因果关系,需考虑介入因素对因果关系的影响;不限于被害人重伤、死亡,包括其他人重伤、死亡。

(6)冒充军警人员抢劫:.冒充包括假冒和充当,如果真警察冒充自己不具备该职责的警察抢劫,也成立抢劫罪;若警察本身即具有该职责,则成立相关职责犯罪。

(7)“持枪抢劫”的“枪”仅限于真枪,但不要求枪中装有子弹;必须向被害人展示,如果持枪没有向被害人展示,属于携带凶器抢夺,认定为抢劫罪,但不是持枪抢劫。

(8)“军用物资”仅限于武装部队(包括武警部队)使用的物资,不包括公安警察使用的物资;“抢险、救灾、救济物资”指已确定用于或者正在用于抢险、救灾、救济的物资。适用本项要求行为人明知特定对象的存在,故误以为是普通财物,但客观上抢劫了军用物资的,以及误以为是军用物资,而客观上抢劫了普通财物的,只能认定为普通抢劫;如果将抢险物资认识为救灾物资进行抢劫;属于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成立该情形。

5.抢劫罪与其他犯罪:

(1)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的关系:如果为了取财而杀人,构成故意杀人和抢劫的想象竞合,应定抢劫罪(抢劫罪的刑罚更重)。如果为了取财而杀人,但取财的时间和杀人时间相隔太久,联系不大,构成故意杀人罪和盗窃罪;在抢劫中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而杀人,与上述原理相同。抢劫后为了灭口或其他目的而杀人的,定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并罚。

(2)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关系:

①抢劫罪与绑架罪的区别:抢劫罪是两角构造,只存在抢劫人和被害人;绑架罪是三角构造,存在绑架人、被劫持人和被勒索人。

②主观目的是核心区别:抢劫罪的目的是向被害人劫财,绑架罪是向第三人提出非法要求。目的是否既遂影响抢劫罪的既遂判断但不影响绑架罪的既遂认定,绑架罪只要控制人质即既遂。

③抢劫罪与绑架罪不是对立排斥的,可能同时构成。如果绑架后,对第三人的威胁程度达到了抢劫罪的程度,成立绑架罪和抢劫罪;如果存在独立的抢劫和绑架或其他行为,数罪并罚。

④注意司法解释的特殊规定: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择一重罪论处(这种情形本来构成绑架罪和抢劫罪,但司法解释作为一罪处理,属特殊规定)。

6.准抢劫罪(转化型抢劫之一)

第二百六十九条【抢劫罪】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三个条件:先行为(仅这三种)+后目的十再当场(如果犯罪后隔了一段时间在其他地方被发现,犯罪分子行凶抗拒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敲诈勒索罪

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犯罪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人身权利

行为内容 :敲诈勒索仅限于威胁,不当场使用暴力;威胁的内容也不限于暴力,也可以是其他非暴力内容(只要能让被害人产生恐惧即可)。

行为方式 :敲诈勒索可以当着被害人面,也可以通过第三者实现,可以口头也可以书信。

非法取得财物时间 :可以当场也可以限一定期限内交出财物。

构成犯罪情节 :要求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行为

主体承担责任 :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要承担责任。

注意:

1.基本构造:对他人实行暴力或者胁迫→对方产生恐惧心理→对方基于恐惧心理处分财产→行为人或第三者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

2.构成要件分析:敲诈勒索罪的行为方式是恐吓他人,但没有完全剥夺被害人的意志自由。恐吓的内容没有限制,恐吓内容违法与否无限制,恐吓方式不限,实现方式可由行为人或第三人实现;恐吓的后果是被害人产生恐惧心理,恐吓行为与交付财物必须有因果关系,否则成立未遂;当被恐吓人与被害人不是同一人时,成立三角敲诈。

3.“数额较大”以2000元至5000元以上为起点。

4.“多次敲诈勒索”:2年内敲诈勒索3次以上,不要求每次达到数额较大。

5.敲诈勒索罪与行使权利的区别:用恐吓方法行使所有权或债权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以胁迫手段取得对方不法占有的自己所有的财物的,不成立敲诈勒索罪;用恐吓方法行使有争议的权利,只要该权利具有民事诉讼的可诉性且恐吓手段为社会容忍的范围内,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6.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的关系:敲诈勒索罪与抢劫罪都可以以胁迫手段实现,抢劫罪的胁迫必须是暴力或其他强制手段,但敲诈勒索的胁迫可以是非暴力。

(1)二者的区别是被害人意志自由的程度,如果被害人被剥夺了意志自由,没有选择,成立抢劫罪;

(2)如果被害人受到威胁,仍有意志自由,成立敲诈勒索罪;

(3) 一般而言,威胁的暴力内容当场实现的,成立抢劫罪,不是当场实现的成立敲诈勒索罪,但这不是核心的标准,核心标准是被害人的意志自由程度。

7.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的关系(★):

(1)敲诈勒索罪与诈骗罪都是因为被害人产生意思瑕疵而取得钱财,但二者意思瑕疵的内容不同,诈骗罪基于认识错误,敲诈勒索基于恐惧心理;

(2)如果行为人欺骗被害人的内容既虚假又让人恐惧的,构成诈骗罪与敲诈勒索罪的想象竞合,择一重罪论处;

(3)如果行为人转告虚假恐吓信息,构成诈骗罪而不是敲诈勒索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