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请运用你学到的知识,完成下面的单选题。
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是某国有公司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主管财务的副总经理;乙为国家工作人员,是该公司财务部主管。甲与乙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侵吞了本单位的财物100万元。对甲、乙两人应当如何定性?( )
A: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两人不是共同犯罪
B: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定贪污罪,但两人是共同犯罪
C: 甲定职务侵占罪,乙是共犯,也定职务侵占罪
D: 乙定贪污罪,甲是共犯,也定贪污罪
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的”,构成共同犯罪。根据《刑法》第26条第1款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根据《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第3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本题中,甲与乙勾结,具有共同的侵吞本单位财产的犯意且具有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将上述财产非法占有己有的犯行。因此,甲和乙首先构成共同犯罪。另外,从职务位阶论,身为公司主管财务副总经理的甲与该公司财务部主管乙相勾结,在共同侵吞本单位财物的犯罪中,甲应起主要作用,其当为主犯。因此,甲乙二人行为的性质应当按照甲的犯罪性质定罪。由于甲为非国家工作人员,针对其侵吞本单位财务的行为,根据《刑法》183条第1款的规定,甲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而非构成《刑法》第382条规定的贪污罪。因此,甲、乙均应定职务侵占罪。故C项正确,AB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通过对上述题目和知识的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知识点三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