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四十四条之一【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造成事故,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或者高空、井下作业,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有三种具体表现形式:(1)雇佣童工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2)雇佣童工从事“高空、井下作业”。(3)雇佣童工“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
主体: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自然人。按照法律规定,单位犯该罪,只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含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犯罪对象是童工。“童工”,是指未满16周岁,与单位或者个人发生劳动关系,从事有经济收入的劳动或者从事个体劳动的少年儿童。
(2)按照法律规定,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的行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构成犯罪。“情节严重”一般是指雇佣多名童工或多次非法雇佣童工或长时间非法雇佣童工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还指因从事法律禁止的危重劳动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正常发育等。
(3)法律禁止使用童工,但是法律允许文艺、体育单位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同意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并保障其身心健康和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二百四十三条【诬告陷害罪】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
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的行为。
侵犯客体: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与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
注意:
(1)“国家机关工作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说明本罪是不真正的身份犯。【注意】
报复陷害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真正身份犯。
(2)他人必须是特定的自然人,不包括单位。如果举报材料无法认定举报对象,因为缺少犯罪对象,不成立本罪,但若能通过材料确定具体的人,成立本罪。
(3)捏造事实属于本罪的预备行为,诬告陷害才是本罪的实行行为,故行为人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而进行诬告陷害的,也可能成立本罪;既遂标准是使公安司法机关看到举报材料并引起其注意,不要求实际展开调查程序或实际追究被害人的刑事责任。
(4)捏造的事实须是虚假的“犯罪事实”,如果虚假告发他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不成立诬告陷害罪;告发内容必须是虚假的,如果偶然是客观事实的,不成立本罪;如果举报人没有诬告目的,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成立犯罪。
是指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贬损他人人格,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侵犯客体:他人人格、名誉
客观方面: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
(1)侮辱行为必须采取暴力或者其他方法进行;(2)侮辱行为必须公然进行;(3)侮辱行为必须针对特定的人进行。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注意: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是指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损害他人人格与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与侮辱罪、诬告陷害罪的区别:
1.犯罪客体
本罪:他人人格与名誉
侮辱罪:他人人格与名誉
诬告陷害罪:公民人身权利+司法机关正常活动
2.客观方面(方式、手段)
本罪:捏造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事实(无暴力方式),并向他人散布,但没有向国家机关或有关部门单位告发。
侮辱罪:暴力行为、文字图画、言词(可以是具体事实或其他言词,不可能使用捏造事实并散布的方法)公然侮辱。
诬告陷害罪:捏造犯罪事实,并且向有关部门告发采取了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
3.主观不同
本罪: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侮辱罪:故意,并具有损害他人人格、名誉的目的。
诬告陷害罪:故意,目的在于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