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以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一持续犯。
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对被害人的身体进行强制,使被害人失去人身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行为人的动机多种多样,如为了报复、为了索取债务等,但是行为人为了出卖他人、为了勒索财物、为了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不构成本罪。
注意:
(1)非法拘禁罪的处罚:
①非法拘禁罪的转化犯: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条件】一、行为人必须是以暴力方法犯非法拘禁罪,即行为人的行为具备非法拘禁罪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客观上以暴力为手段,主观上行为人也认识到自己以暴力为手段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二、客观上必须造成被害人重伤、死亡结果的发生。至于对结果是故意还是过失,法律没有规定。
②结果加重犯:如果行为人在非法拘禁过程中拘禁行为本身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的,仅定非法拘禁罪一罪,作为该罪的结果加重犯。
③非法拘禁过程中,另起犯意故意伤害或杀害被害人的,应以非法拘禁罪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实行并罚。
(2)第3款:“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①“债务”:包括合法和非法债务,但不包括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否则成立绑架罪(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或者抢劫罪(直接向被害人非法索取财物)。
②客观行为:仅限于非法扣押、拘禁的行为。为索取非法债务或者单方面主张的债务,如果以杀害或者重大身体伤害进行威胁的,成立绑架罪或者抢劫罪。
第二百三十九条【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款罪,杀害被绑架人的,或者故意伤害被绑架人,致人重伤、死亡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或者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偷盗婴儿。
侵犯客体: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偷盗婴幼儿:是指采取不为婴幼儿父母、监护人、保姆等看护人知晓的秘密方式偷盗不满1周岁的婴儿或者1周岁以上6周岁以下的幼儿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但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主体对绑架中的杀害人质或故意重伤及致死行为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方面: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注意:
(1)既遂与未遂的认定:行为人以勒索财物或劫为人质为目的,将被害人置于自己控制之下就构成既遂,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儿,在完成偷盗行为使婴儿脱离监护人的监护构成既遂,目的是否达成不影响。
(2)本罪与其他罪:
①如果向人质提出不法要求,构成抢劫罪。不法要求不仅仅是勒索财物,可能是其他不法要求。
②如果行为人以实力控制被害人后,让被害人隐瞒被控制的事实向亲属打电话索要财物的,不成立绑架罪,可能成立抢劫、非法拘禁等罪;让被害人告知其近亲属自己被绑架的事实,无论被害人是否告知其近亲属真相的,作为人都成立绑架罪。
③偷盗婴幼儿根据行为人目的不同构成不同的犯罪:如果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成立绑架罪;如果以出卖为目的的,成立拐卖儿童罪;如果不能证明上述目的的,成立拐骗儿童罪。
第二百四十条【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罪加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在拐卖过程中,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不论手段是否强制,被害妇女是否反抗→奸淫是一罪,但猥亵侮辱构成犯罪的,数罪并罚);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包括故意,否则数罪并罚);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1)拟定的本罪:
①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的;
②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③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④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2)一罪和数罪(见法条分析):
组织、教唆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数罪并罚。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一一定没有再出卖目的,否则是拐卖。
侵犯客体:复杂客体,人身自由权利+人格尊严。
客观方面:不以出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一罪与数罪(基本就只包括收买这一个行为,除此常考的都是并罚):
①强行与收买来的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本罪+强奸罪数罪并罚。
②对收买来的被拐卖妇女、儿童进行非法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或伤害、侮辱的,本罪+非法拘禁/故意伤害/侮辱等罪数罪并罚。
③犯本罪又阻碍解救被害人的,组织、诱骗、强迫受害人实施其他犯罪的,造成受害人及其亲属重伤、死亡及其他严重后果的,实行数罪并罚。
(2)处理:犯本罪,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