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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本章共性:

(1)侵犯客体:人身、民主权利一生命、健康、人格尊严、性/批评、控告、选举与被选举等。

(2)客观:实施了侵害行为。

(3)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自然人,也有少数特殊主体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司法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个别犯罪可以由单位(如强迫劳动罪)。

(4)主观:除过失致人死亡、过失致人重伤外,其他犯罪都是由故意构成。

单元一: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一、故意杀人罪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年满14周岁要负责。

侵犯客体:他人的生命权利

客观方面: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凡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注意:

(1)在我国,胎儿和尸体均不属于故意杀人罪构成的行为对象。所以,堕胎不是犯罪。

毁坏尸体的行为,也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可以构成侮辱尸体罪。但是,误以尸体为活人而加以杀害的,属于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2)关于自杀问题的处理(非重点):

A.暴力、威胁他人自杀或相约自杀欺骗他人自杀,自己并不自杀的,以本罪论处。

B.诱骗未满14周岁的人或丧失辨认或控制能力的人自杀,以本罪论。

C.实施刑法规定的其他作为或不作为犯罪而造成他人自杀的,他人自杀身亡应作为定罪量刑的情节,结合其他案情情节加以综合考虑。

D.教唆、帮助(仅限于提供便利条件,不包括实施杀人行为)意志完全自由的人自杀的,不以犯罪论。

(3)故意伤害致死与故意杀人既遂、故意伤害与故意杀人未遂之间的区别。两者之间的主要区别是犯罪故意的内容不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只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内容,而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他人死亡是由于过失所致;故意杀人罪则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的内容,仅造成他人伤害而没有造成他人死亡的,则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要正确地判断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伤害故意还是杀人故意,必须查明犯罪的起因、经过和结果,犯罪的手段、工具,打击部位和强度,犯罪的时间、地点、环境与条件,犯罪人犯罪前后的表现,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等案件事实,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审判实践中,对于经常发生的无故寻衅,不计后果,动辄用刀子捅人的突发性案件,行为人的犯罪故意内容往往是不确定的,犯罪行为无论是造成轻伤害、重伤害还是死亡结果,均在行为人的故意之中,因此应以行为实际造成的结果定罪,造成轻伤或者重伤结果的,以(间接)故意伤害论处,造成死亡结果发生的,以(间接)故意杀人罪论处。


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法“另有规定”是指刑法规定以他人死亡作为法定犯罪构成要件或者要件之一的过失犯罪,如交通肇事罪失火罪等,应分别依照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五条【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故意伤害罪

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14周岁对重伤、致死负刑责。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侵犯客体: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达到轻伤及以上后果。

主体:一般主体,但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应对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犯罪负刑事责任。

主观方面:

仅限于伤害的故意。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轻伤或重伤结果发生而希望或追求。但间接故意对伤害程度可能认识不明确,所以造成轻伤以轻伤害论、重伤的以重伤论,故意伤害内容下的过失致死才成立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以直接杀人的故意致死是故意杀人罪。

注意:

(1)划清故意伤害(致死)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界限。

两者区分的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是否有伤害的故意,无论是故意伤害罪还是过失致人死亡罪,行为人对于死亡结果的发生均出于过失。但是故意伤害罪的行为人只有伤害的故意而无杀人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罪既无杀人的故意,也无伤害的故意。

①行为人基于轻伤或者重伤他人的故意而过失地造成他人死亡的。以故意伤害(致死)罪论处;

②没有伤害故意的一般殴打行为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的,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③没有过失的按意外事件处理。

④行为人以一般殴打行为作为暴力手段实施抗税、强迫交易、侮辱、妨害公务等犯罪,过失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既构成抗税罪、强迫交易罪、侮辱罪、妨害公务罪等犯罪,又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应按想象竞合犯原则处理。

(2)划清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要件的其他犯罪的界限。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其他故意犯罪的过程中,故意伤害他人,刑法其他条文另有规定的,应依照各有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

例如,犯强奸、抢劫、拐卖妇女等犯罪致人死亡的,应依照各相关条文定罪量刑,不以故意伤害罪论处(结果加重犯)。但是,犯非法拘禁罪使用暴力致人伤残的,犯刑讯逼供罪或暴力取证罪致人伤残的,

犯虐待被监管人罪致人伤残的,犯聚众斗殴罪致人重伤的等情况,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论处(转化犯)。

(3)如果是轻伤,则被害人的同意可以免责。但是重伤或者死亡,被害人的同意不能免责。即便是被害人同意行为人对其造成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而行为人果真造成了此结果,仍然构成犯罪。

(4)第九十五条【重伤】本法所称重伤,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伤害:

(一)使人肢体残废或者毁人容貌的;

(二)使人丧失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机能的;

(三)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


四、强奸罪

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不并罚)。

强奸罪: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与其发生性交,或者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侵犯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或者幼女的身心健康。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行为。行为人的行为是

否构成强奸,应同时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判断:意志(违背性)+手段。

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年满14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男子。妇女单独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强奸罪的共犯或者间接实行犯。

主观方面:故意

注意:

(1)侵害对象包括年满18周岁的成年妇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少女以及不满14周岁的幼女。

(2)刑法修正案(九)删除嫖宿幼女罪,嫖宿幼女视同奸淫幼女,按照强奸罪从重处罚。

(3)①所谓暴力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直接对被害妇女采用殴打、捆绑、卡脖子、按倒等危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使被害妇女不能抗拒的手段。②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对被害妇女威胁、恫吓,从而到达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妇女不敢抗拒的手段。例如,手持凶器威吓,扬言行凶报复、揭发隐私、加害亲

属等相威胁,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挟制、迫害等,使妇女忍辱屈从,不敢抗拒。③所谓其他手段,是指利用暴力、胁迫以外的,使被害妇女不知抗拒或者无法抗拒的手段。例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利用催眠术使妇女不知反抗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五、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罪

第二百三十七条【强制猥亵、侮辱罪、猥亵儿童罪】(刑九修改)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强制猥亵、侮辱罪:是指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他:使之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境地)。

侵犯客体:他人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权利。

客观方面:行为人违背他人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他人、妇女处于不能抗拒、不敢抗拒或者不知抗拒的状态而强制猥亵或侮辱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但不以奸淫为目的。

注意:

(1)强制猥亵的对象是他人,包含男人和女人。但是对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侮辱,以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2)强制猥亵、侮辱罪与强奸罪(未遂)的界限。

二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①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强奸罪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强制猥亵、侮辱罪则不是以与妇女发生性交行为为目的。这是区分二者的关键所在。

②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罪是对他人、妇女实施性交行为以外的猥亵、侮辱行为,没有与他人、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强奸罪则是对妇女实施性交行为,即使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性交行为未能完成,也应认定为强奸罪(未遂)。

③犯罪主体的范围不完全相同。强制猥亵、侮辱罪的实行犯既可以是男子,也可以是妇女;强奸罪目的行为的实行犯则只能是男子。

(二)猥亵儿童罪

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

在实施猥亵儿童犯罪行为时,造成儿童轻伤以上后果,符合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的,依照较重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故意伤害、故意杀人)。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