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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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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


第二百四十七条【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刑讯逼供罪(★)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的行为。

侵犯客体 :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客观方面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使用肉刑或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主要是逼取口供的目的。

主体 :司法工作人员。

注意:

(1)九十四条【司法工作人员的范围】本法所称司法工作人员,是指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2)行为人具备刑讯逼供的基本犯罪构成而且致人伤残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从重处罚。

(3)犯罪对象是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司法工作人员非法对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以外的人予以拘禁,逼取陈述的,只成立非法拘禁罪。犯罪嫌疑人、报告人是否成立犯罪,不影响本罪的认定。


二、报复陷害罪


第二百五十四条【报复陷害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侵犯客体 :复杂:公民个人信息所有权和国家对公民个人信息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注意,本罪是经刑九将“出售、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罪”和“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罪”整合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所以行为包括多种:

(1)违反国家规定,将刑法规定的个人信息,出售、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

(2)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

(3)特殊主体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主体 :扩大到一般主体,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注意 :

(1)公民个人信息:“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通信通讯联系方式、住址、账号密码、财产状况、行踪轨迹等。”

(2)非法提供:“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3)合法收集公民个人信息后非法提供的认定: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经得被收集者同意,以及做匿名化处理(剔除个人关联),是合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两种情形。基于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未经被收集者同意,将合法收集的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提供的,应当认定为本条规定的.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4)“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认定:一是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二是根据《网络安全法》规定的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明确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收集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5)明确了设立网站、通讯群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定性。 《解释》第八条规定:“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6)明确了拒不履行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管理义务行为的处理。《解释》第九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用户的公民个人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以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定罪处罚。”

(7)明确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认罪认罚从宽处理规则。《解释》第十条专门规定:“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8)“情节严重”的情形则包括(有印象就行):

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被他人用于犯罪的;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利用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犯罪,向其出售或者提供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公民个人信息五千条以上的;

数量未达到第三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但是按相应比例合计达到有关数量标准的;

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

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标准一半以上的;

曾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四、破坏选举罪


第二百五十六条【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第二百五十七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手段,为手段的干涉他人婚姻和结婚、离婚自由的行为。

(1)未使用暴力手段,仅以赶出家门、断绝关系不构成本罪。

(2)没有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告诉才处理”。

(3)注意夫妻关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中,丈夫强迫妻子离婚或者不准妻子离婚的,不构成本罪,可成立其他犯罪。


六、重婚罪


第二百五十八条【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1)两种行为。

(2)特殊主体:已有配偶者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者。

(3)审判实践中这几种行为因主观缺乏国家、社会期待其作出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不以犯罪论处(选择项):

①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重婚的;

②因配偶长期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③因强迫、包办婚姻或者因婚后受虐待外逃重婚的;

④被拐卖再婚的。

(4)重婚一般有四种情况:

①前后两个均为法定婚;②前面一个是法定婚,后面一个是事实婚;③前面一个是事实婚,后面一个是法定婚;④前后两个都是事实婚。 重婚罪只处罚前两种情况,即如果前一个婚姻是事实婚,则不能构成重婚罪,因为事实婚本身不被法律承认,实际上无婚可重。


七、虐待罪


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指过失致伤致死或被害人自杀)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被害人没有能力告诉,或者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除外。

虐待罪:是指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行为。

侵犯客体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家庭生活中的平等权利与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对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经常以打骂、捆绑、冻饿、有病不给治、强迫超体力劳作、限制自由等方式,从肉体上或者精神上摧残、折磨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即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考点 :(1)非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行为不构成本罪,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等罪。(2)同居的事实婚姻能构成家庭成员。

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

第二百六十条之一【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刑九新增)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八、遗弃罪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侵犯客体 :家庭成员之间相互扶养的权利义务关系

客观方面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的行为。拒绝扶养,是指拒不履行法定扶养义务的,如离被扶养人而去,将被扶养人赶走或者置于自己不能扶养的场所,不向被扶养人提供物质帮助和必要的照料等。

主体 :特殊主体,即对被遗弃者负有法律上的扶养义务而且有扶养能力的人。

主观方面 :故意

注意:

(1)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遗弃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是一种典型的纯正不作为犯。

(2)注意遗弃罪跟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的区别。区别在于犯罪对象被遗弃之后,是否能被及时发现。如果是则构成遗弃罪,否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


边学边练

通过上述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罪、报复陷害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破坏选举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