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四条【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七条【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解释》
第十一条以刊登收费广告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的情形,属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以营利为目的”。
刑法第217条规定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是指没有得到著作权人授权或者伪造、涂改著作权人授权许可文件或者超出授权许可范围的情形。
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他人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应当视为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复制发行”。
第十四条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以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意见》
第十二条关于刑法第217条规定的“发行”的认定及相关问题:
“发行”,包括总发行、批发、零售、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以及出租、展销等活动。
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认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侵犯客体:复杂客体:著作权人的著作权和国家关于著作权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有4种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且具有营利的目的
注意:
(1)本罪成立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营利的目的,根据司法解释,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具有营利目的:
①以在他人作品中刊登收费广告、捆绑第三方作品等方式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
②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或者利用他人上传的侵权作品,在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刊登收费广告服务,直接或者间接收取费用;③以会员制方式通过信息网络传播他人作品,收取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
(2)对于著作权的保护:复制发行他人作品,针对的对象都是不特定人,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作品,不属于发行,如果复制发行的是没有著作权的作品,则属于非法经营罪而不是本罪。非法出版、复制、发行他人作品,侵犯著作权构成犯罪的,按照侵犯著作权罪定罪处罚,不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等其他犯罪。
(3)不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的情形:
①以营利为目的地盗版发行明知载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内容的作品,不构成侵犯著作权罪,而应以煽动分裂国家罪或者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论处。
②以营利为目的地盗版发行明知是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内容的作品,情节严重的,应以侮辱罪或者诽谤罪论处。
③出版发行明知是歧视、侮辱少数民族内容的作品,情节恶劣的,以出版、侮辱少数民族作品罪论处。
④非法经营出版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其他作品的,应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4)侵犯著作权的共犯:出版单位与他人事前通谋,向其出售、出租或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出版单位的名称、书号、刊号、版号,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构成犯罪的,
对该出版单位以共犯论处。
(5)对于署名权的保护: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必须有对外行为,单纯制作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不出售、不交付给他人,不具有营利目的的,不成立本罪;署名根本不存在的人,不构成本罪。
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犯著作权)的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10万以上)。
这三个罪主要掌握一罪数罪问题(★★):
(1)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侵犯著作权/假冒注册商标罪一罪论处;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侵权复制品,构成犯罪的,两罪并罚。
(2)实施侵犯著作权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等,同时又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择重处罚。
法条原文:
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罪】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本条所称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条所称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犯)。
侵犯客体 :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对商业秘密的专有权和国家对商业秘密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j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具体有4种行为。
主体 :个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直接+间接
注意:
(1)对于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然后使用该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原则上应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数罪并罚。
(2)对单纯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制造产品并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断。
(3)实施本罪行为,同时触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从一重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