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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类)罪



单元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小类)罪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构成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四条【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即非国有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本罪和受贿罪的区别:

1、概念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侵犯客体

本罪:国家对公司、企业及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职务活动廉洁性。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廉洁性。

3、主体

本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从事公务的人员受贿的,成立受贿罪。

4、情节不同:

本罪:非法收受行为要求数额较大

受贿罪:无数额要求

(二)客观方面:两种行为。“索贿”+“收受”,都要为他人谋利益十接受了数额较大的财物(受贿罪索贿无需为他人谋利益)。

(三)一定是利用职务之便:利用本人组织、领导、管理、监督时候的职权行为的便利。

(四)“为他人谋取利益”是指承诺为他人或者已经谋取了,利益合法与否不影响定罪。

(五)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接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处罚。

(六)医院的医生“开单提成”行为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