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数额犯)。
2.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使金融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中。
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4.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商业秘密的法律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结果犯)。
5.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扰乱市场的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1.答案为B。
B项:根据《刑法》第217条的规定,侵犯著作权罪是指以营利为目的,违法著作权法的规定,侵犯他人著作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中,侵犯著作权罪的法定客观罪状之一,即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另外,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六)项的规定,“发行”即是指“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行为。根据《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的规定,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行为,又销售该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只定侵犯著作权罪,不实行数罪并罚。本案中,李某以牟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私自发行他人作品,纯利润6万元,已经达到数额较大(5万元)的标准。故而,李某的行为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B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18条的规定,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侵权复制品的物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行为。该罪仅评价对侵权复制品的销售行为,而不包括侵权复制行为。本案中,李某销售的是其自己私自复制的VCD,不单有销售行为,还有侵权复制行为。因此,对李某的行为认定为销售侵权复制品罪是不准确的。由对B选项的解析可知,李某的行为应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故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2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故意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并明确规定了非法经营罪的四种法定客观罪状,即(1)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2)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3)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4)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经营的非法经营行为。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前三种罪状,且李某的行为所侵犯的法益是他人的知识产权利益,并不是非法经营罪所保护的市场秩序,因此也不符合第四种罪状。故而,李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故C项错误。
D项:李某的行为也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的规定,“实施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而针对于李某的销售数额和所获取的纯利润,根据《刑法》第140条所规定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应当被置于“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刑档内量处刑罚。而根据《刑法》第217条规定的侵犯著作权罪,则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显然,后者要重于前者。因此,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论处而非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正确答案:A
A选项,根据《刑法》第152条第1款规定:“走私淫秽物品罪,是指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行为。”该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其走私的是淫秽物品。本案中,甲不知其走私的光盘是淫秽物品,故不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甲的行为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应当在故意内容与客观事实相符合的范围内认定犯罪。甲主观上是走私普通光盘,客观上是走私淫秽物品,主客观统一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中,故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故A项正确。
B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规定:“走私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走私弹药罪定罪处罚。”故B项错误。
C选项,走私枪支成立走私武器罪,侵犯海关监管制度和关税利益;非法出卖枪支成立非法买卖枪支罪,侵犯枪支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两罪之间并没有手段与目的的关系,因此不是牵连或者吸收犯,而是数罪并罚关系。故C项错误。
D选项,《刑法》第157条第2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因此此种情形不属于牵连犯,而应数罪并罚。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3.正确答案:A
A项:根据《刑法》第382条第二款的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公共财产,本案中对于国有M公司来说,已经具有确定的利益,而甲采取先解除合同后订立合同的过程使公司遭受损失、亲友获得利益,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故甲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因此,A选项是正确的。
B项:根据《刑法》第166条的规定,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的;(三)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不合格商品的。本题中甲交付亲友的并非经营行为,也不存在相关的采购和销售行为,不符合上述三种情形的任意一种,故甲的行为不构成为亲友非法牟利罪。B选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案中,甲让其妻乙注册成立P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N公司与M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P公司,整个过程中并不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情形,故甲不构成诈骗罪。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
D项:根据《刑法》第165条的规定,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是指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经理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行为。本案中,甲让M公司与其妻的公司进行交易,并非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故其不构成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因此,D选项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
4.正确答案:
根据《刑法》第175条之一第1款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A项:贷款诈骗罪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甲向信用社贷款时,只是用钱从事养殖,并非非法占有的目的,甲的行为不成立贷款诈骗罪。所以,A项错误。
B、C、D项:甲以借用他人身份证获取信用社贷款,后不能归还本息,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但甲是听取了信用社主任乙的建议,不存在欺骗手段。不符合骗取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根据《刑法》第186条第1款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乙作为信用社主任,违反规定告知甲借身份证贷款,给信用社造成重大损失,依法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所以,B、C两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5.正确答案:C
BCD选项,根据《刑法》第202条的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但根据《审理偷税抗税案件司法解释》第6条的规定:“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因此,对于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的,应该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不再以抗税罪定罪处罚。本案中,甲为抗税殴打税务人员并将一名税务人员打成重伤,其行为应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抗税罪,当然也就谈不上故意伤害罪与抗税罪数罪并罚了。故C选项正确,BD选项错误。
A选项,《刑法修正案七》已对偷税罪做了修改,将其改为逃税罪。根据《刑法》第201条的规定,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甲并未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等行为逃避缴纳税款,其行为不构成偷税罪(逃税罪)。故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1. AB
A项:根据《刑法》第141条第2款的规定,本条的假药是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认为为假药和按照假药处理的药品与非药品。根据《药品管理法》第48条第二款第(二)项按照假药处理情形的规定,依照本法必须批准而未经批准生产、进口,或者依照本法必须检验而未经检验即销售的药品。故A项正确。
B项:根据《刑法》第144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情形。B项属于本条的第一种情形,即在生产的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所以B正确。
CD项:C项中甲的行为相当于在纯净水中掺入工业酒精,仍旧属于刑法第144条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食品,构成本罪。D项中甲的行为产生了抽象危险,已经实施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行为,符合本条作为抽象危险犯的要件,因而构成本罪。所以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AB。
2.BCD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B项:乙以贩卖的目的向丁购买毒品并有偿转让,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故B项正确。
C项:丙明知乙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居中介绍,并从丁处获得好处费,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D项正确。
A项:贩卖毒品罪需以有偿转让为必要条件,但甲购买毒品的目的仅仅为了自己吸食,并无有偿转让的意图。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该项认为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故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1、解析:
(1)概念
贷款诈骗罪: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不打算还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骗取贷款罪: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使金融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中。
(2)犯罪客体
骗取贷款罪:金融秩序与安全
贷款诈骗罪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财产所有权。
(3)主体不同
骗取贷款罪:自然人+单位
贷款诈骗罪 :仅限自然人
(4)主观目的不同
骗取贷款罪:自然人犯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不能是本罪主体,如果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贷款的,符合合同诈骗构成要件的,定合同诈骗罪。
(5)行为
骗取贷款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 :
①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②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③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④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⑤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解析:
(1)逃税罪构成初犯的条件:
A.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了应纳税款;
B.行为人缴纳了滞纳金;
C.行为人已受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
符合上述条件的,构成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
(2)纳税人5年内因逃税受过刑事处罚或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不免除刑事责任,从而否定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成立。
(3)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不适用于纳税人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税款的行为,也不适用于扣缴义务人的逃税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