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小类)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百七十条【伪造货币罪】伪造货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伪造货币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的;
(三)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一【出售、购买、运输假币罪】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七十一条之三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一百七十二条【持有、使用假币罪】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国家货币管理法规,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出假货币,冒充真货币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对货币的管理制度,具体是指破坏货币的公共信用和侵害货币的发行权。
客观方面:伪造货币:仿照真货币的形状、色彩、图案等特征,非法制造假币,冒充真币,足以使一般人认为是真币的行为。
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不具有货币发行权而有意伪造货币。
注意:
(1) 一罪和数罪:
①伪造货币后,出售、运输的,不实行数罪并罚,按一个伪造货币罪从重处罚;持有、使用按一个伪造货币罪处罚。
②如果行为人伪造货币后,又出售、运输他人伪造的货币,则数罪并罚。
③持有、使用伪造的货币单独成立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必须是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伪造的,即明知是他人伪造的货币而有意识占有或使用的行为。
(2)同时采用伪造和变造手段,制造真伪拼凑货币的行为,定本罪(不定变造货币罪)。
(3)伪造的货币包括:正在流通的人民币、外国货币及港澳台货币。以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普通纪念币和贵金属纪念币为对象,非法进行制造的,也以本罪论处。
(4)以使用为目的,伪造停止流通的货币,或者使用伪造的停止流通的货币的,定诈骗罪。
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九十三条【贷款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一使金融资金处于无法收回的巨大风险中。
骗取贷款罪和贷款诈骗罪的区别(★★):
1.概念
贷款诈骗罪 :指借款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即不打算还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1万元以上)的行为。
2.犯罪客体
本罪:金融秩序与安全
贷款诈骗罪 :复杂客体,即国家对银行贷款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管理制度十财产所有权。
3.主体不同
本罪:自然人+单位
贷款诈骗罪 :仅限自然人
4.主观目的不同
本罪:自然人犯本罪,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贷款诈骗罪: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单位不能是本罪主体,如果单位十分明显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签订、履行借款合同诈骗贷款的,符合合同诈骗构成要件的,定合同诈骗罪。
5.行为
本罪: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贷款诈骗罪 :
(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
(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
(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
(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
(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或者变相吸收资金,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无非法占有目的,否则是集资诈骗罪。
【法条分析】
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1)如何认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答】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2)注意针对特定对象吸收的两个例外:
【答】第一,向亲友或单位内部吸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
第二,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
(3)“并处”、“并处或单处”是什么意思?
(4)为他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提成等的如何处理?
【答】构成本罪共犯。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集资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个人10万以上+单位50万以上)。
侵犯客体 :复杂客体:出资人的财产权和国家对金融活动的管理秩序。
客观方面 :行为人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使对方因陷入错误认识而“出资”,获得了较大数额钱财的行为。
主体 :自然人或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出资人财产的目的。
注意:
(1)和非法集资罪的区别: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客体不同。
(2)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①集资以后不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用于生产经营活动的资金与筹集的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②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的;③携带集资款逃匿的;④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⑤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⑥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⑦拒不交代资金去向,逃避返还资金的;⑧其他。
(3)明知他人从事集资诈骗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广告等宣传的,以集资诈骗罪共犯论处。
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九十六条【信用卡诈骗罪、盗窃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
(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
(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是指持有、运输伪造的信用卡或者数量较大的伪造的空白的信用卡,非法持有数量较大的他人的信用卡,(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或者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行为。
仅自然人可以构成本罪。
犯罪客体: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
客观行为 :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主观方面 :
故意,“明知”应包括确切知道和推定其应当知道的含义。
一罪与数罪 :
只有行为人实施了本罪4种行为,而又没有实际使用信用卡,才定本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本罪行为,又实际使用了信用卡,属于牵连犯,择重处罚,一般直接定信用卡诈骗罪。
概念: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罪客体 :复杂客体: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公司财产所有权
客观行为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主观方面 :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2)肆意挥霍透支,无法归还的;(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6)其他方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一罪与数罪
1.行为人为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而伪造信用卡(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构成牵连犯,按目的罪信用卡诈骗罪处理为宜。2.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指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
(1)窃取:在持卡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常见直接偷窥+蒙骗获得)信息资料。
收买:以金钱或财物向掌握持卡人信息资料的人交换。
非法提供:掌握持卡人信息资料的人违反规定,未经持卡人同意而向他人提供。
(2)信用卡信息资料:发卡银行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入磁条中的加密电子数据。一般的电话号码、家庭住址等不属于个人信息资料。
(3)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本罪的,从重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人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概念: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期货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证券、期货市场的客观、公正,投资大众的利益、平等知情权、侵犯的主要是社会公众投资者和股民的利益。
主体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还包括单位。
对象 :内幕信息(主要围绕上市公司本身的信息)。
信息来源 :无要求
概念: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基金、商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有关的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犯罪客体 :金融管理秩序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侵害的主要是资产管理机构客户的利益。
主体 :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对象 :内幕信息以外的未公开信息(主要是资产管理机构内部的商业秘密)。
信息来源:要求是利用职务之便获得
第一百九十一条【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洗钱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一)提供资金账户的;
(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
(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
(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洗钱罪(★★):明知是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为掩饰、隐瞒其来源和性质,从而使其“合法化”的行为。
(1)七类上游罪产生的收益及所得,不是七种具体罪名(毒黑恐,走私、贿,金融秩序金融诈)。
(2)事先与上述7类犯罪分子通谋的,构成上述相关罪的共犯,不定洗钱罪。
(3)与窝藏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区别:
概念:
窝藏罪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明知是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
犯罪客体:
本罪:国家关于金融活动的管理制度和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窝藏罪:司法机关追诉、制裁犯罪分子的正常活动。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司法机关追究刑事犯罪的正常活动。
对象不同:
本罪:无
窝藏罪 :人:犯罪分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7类犯罪以外的所得收益
行为
本罪:通常要求采用金融方式(一)提供资金账户的;(二)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三)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四)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五)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窝藏罪:(一)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二)提供财物,帮助或协助犯罪人逃匿;(三)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指示行动路线或逃匿方向。知情不举:单纯知道是犯罪分子不举报不构成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一)窝藏:提供掩藏物的场所;(二)转移:将犯罪所得及收益从一个地方搬运到另一个地方;(三)收购:有偿取得赃物后,予以出卖或自用;(四)代为销售:帮助或代理销售所得赃物;(五)其他。
主体
本罪:自然人+单位
窝藏罪:自然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自然人+单位
共犯问题
本罪:无
窝藏罪:事前通谋的定相关罪名共犯,不定本罪。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事先共谋是共犯+本人将自己犯罪所得窝藏的属于原先行为的事后不可罚行为,不单独构成犯罪。
第一百九十八条 【保险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保险诈骗罪(★):违反保险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
侵犯客体 :国家的保险制度和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违反保险法规,采取虚构保险标的、保险事故或者制造保险事故等方法,骗取较大数额保险金的行为。
主体 :特殊主体(自然人或单位):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
主观方面 :故意,并具有非法占有保险金的目的。
注意:
(1)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
(2)故意制造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同时构成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3)保险机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本单位资金归自己所有的,构成贪污罪或职务侵占罪,根据主犯身份定性,其他人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定一般诈骗罪。
甲公司用伪造的产权证明作担保,向某商业银行借款3000万元用于生产经营。后因经营不善,导致该笔款项无法归还。甲公司的行为( )
通过上述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小类)罪,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