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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三: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小类)罪
同学们,请完成下列法条分析题:
第一百六十三条之一【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本条规定的是何种罪名?
(2)本罪中的“其他单位”如何理解?
(3)非国家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通谋,共同收受他人财物,构成共同犯罪的,如何处理?
教师解析:
(1)本条规定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2)“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3)①利用的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按受贿罪追究刑事责任。②利用的是非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定本罪。③分别利用各自的职务便利,按主犯的犯罪性质追究刑责,不能区分主从的,可以按受贿罪追究。
通过对上述题目和知识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小类)罪 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总结与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