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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二:走私(小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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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走私(小类)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五十一条【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武器、弹药、核材料或者伪造的货币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罪、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黄金、白银和其他贵重金属或者国家禁止进出口的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二条【走私淫秽物品罪】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走私废物罪】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和气态废物运输进境,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第一百五十三条【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毒品)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第一百五十四条【特殊形式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下列走私行为,根据本节规定构成犯罪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批准进口的来料加工、来件装配、补偿贸易的原材料、零件、制成品、设备等保税货物,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二)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税额,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

第一百五十五条【间接走私行为以相应走私犯罪论处的规定】(★)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第一百五十六条【走私共犯】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论处。

第一百五十七条【武装掩护走私、抗拒缉私的处罚规定】武装掩护走私的,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的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罪,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邮寄国家禁止进出口的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毒品以及国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金银和其他贵重金属以外的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或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本罪与逃税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区别

1.概念: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达到一定比例标准的行为以及扣缴义务人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2.侵犯客体

本罪 :国家对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口的监督管理制度和关税征管制度。

逃税罪 :税收征管制度(脱逃的是除了关税以外的其他税收)。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3.对象不同

本罪:普通货物物品,与走私特殊物品的特殊罪名对象不同。

逃税罪 :无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特定,就是毒品

4.主体不同

本罪:个人+单位

逃税罪:特殊主体,个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单位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个人+单位:已满14不到18周岁仅对贩

卖毒品负刑责。

5.行为不同

本罪:本罪虽然同时伴有逃税情况,但只要是走私普通货物满足该罪犯罪构

成就定本罪。

逃税罪: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虚假申报或者不申报+情节。扣缴义务:采用上述手段不缴或少缴已扣款+情节。注意:和抗税罪不同,手段非暴力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走私:违反海关规定进出国边境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出口的毒品。贩卖: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的收买。居间介绍买卖的,不论获利否,以贩卖毒品罪共犯论处。运输:在境内的携带、运输等。制造:用原植物直接提炼、配制。

6.主观(都是故意,过失不构成犯罪)

本罪:具有偷逃关税的目的。

逃税罪:具有逃避履行纳税义务,谋取非法利益目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被别人利用、蒙蔽不构成犯罪。(2)误以为是真毒品,实际是假的,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以未遂处理。(3)以假(一点毒品都没有)充真,符合诈骗罪构成的,定诈骗罪。

7.处罚(一罪与数罪)

本罪:无

逃税罪:重点:(对逃税罪初犯的以行政代刑责条件)仅针对纳税人(无扣缴义务人)+补缴应缴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经受过行政处罚+初犯,即5年内未因逃避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被两次行政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1)教唆未成年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或向未成年出售,从重。(2)因走私、运输、贩卖、制造、持有被判过刑,又犯本罪,从重(再犯)。(3)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情节严重的,直接一罪升格法定刑。

8.情节要求不同

本罪:(1)偷逃应缴纳关税数额较大。(2)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行为。

逃税罪:(1)纳税人:数额较大+占应缴数额10%。(2)扣缴义务人:数额较大。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行为犯

注意:

①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文物罪:仅指出境,入境的按本罪定。

②走私废物罪:仅指入境,出境按本罪。

构成本罪需要偷逃关税数额较大,或一年内两次行政处罚(当然一次刑罚+行政处罚也算)。

①一罪处罚:武装掩护走私,一罪从重。

②数罪并罚:A.在走私的普通货物、物品中藏匿枪支、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构成数罪的,并罚;B.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缉私的,以本罪和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

记忆技巧:

一般规律:在实施犯罪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逮捕、拘留的,通常都是按实施的犯罪与妨害公务罪数罪并罚;妨害公务致人重伤、死亡的,转化为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过失不存在转化问题)

以下三个不并罚例外:

第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过程中,暴力抗拒情节严重的,直接一罪升格法定刑;

第二,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过程中,采用暴力抗拒的,升格法定刑;

第三,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过程中,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抗拒的,因为采用暴力、威胁方法,情节严重才是构成本罪的情节之一,因此不并罚也不升格法定刑。


边学边练

甲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犯罪人事前通谋,为其提供账户以转移走私所得。对甲的行为应认定为( )。(单选题)。

A.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B.洗钱罪

C.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D.包庇罪

通过对上述知识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走私(小类)罪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