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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小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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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小类)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第一百四十条【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一条【生产、销售假药罪】

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条所称假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

第一百四十九条【对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的法条适用原则】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行为(数额犯)。

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主体: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加工者),销售者: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注意:

(1)普通产品:除刑法另有规定的药品、食品、医药器材、化肥、农药、种子、化妆品、兽药、涉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电器等特殊产品以外的产品。

(2)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是一般违法行为。司法解释:“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刑法规定的销售金额3倍以上,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法条竞合的处理(非常重要):

①生产销售8种特殊伪劣产品(常考的是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之外其他普通产品,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构成本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②生产销售8种特殊产品,不一定都适用特别法,可能存在3种情况:

A.符合特殊罪名成立要件,销售金额未达到5万元,适用特别法,定特别罪名;

B.不符合特殊罪名成立要件,但是销售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C. 既符合特殊罪名,又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择重处罚,属于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例外。


二、生产、销售假药罪


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侵犯客体 :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侵犯了不特定多数人身体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 :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的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

主体 :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 :故意,一般具有营利的目的。

注意:

(1)本罪是行为犯。不要求有危害后果的危险发生,而造成人体健康严重危害或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属于本罪的结果加重犯。

(2)本罪的共犯:

行为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生产、销售假药,而具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以生产、销售假药罪的共犯论处:

A.提供资金、账号、发票、许可证等;B.提供生产经营场所、设备、运输保管等便利条件;C.提供原料、辅料、包装、说明;D.提供广告等宣传的。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小类)罪的基本知识,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