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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类)罪



单元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

是指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

(1)单位可以构成本罪主体。

(2)爆炸物包括军用、民用爆炸物。民用信号弹和烟花爆竹也属于民用爆炸物,但是一般认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烟花爆竹等娱乐性物品不能成立本罪。

(3)主观方面是故意,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还故意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储存。误解或被蒙骗实施这些行为不构成本罪。

(4)和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区别:

犯罪对象方面:本罪为枪支、弹药+爆炸物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无犯罪对象

客观方面:本罪为违反国家有关枪支、弹药、爆炸物管理的法律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为不具备配枪资格主体而非法携带、持有枪支或者私自收藏少量枪支、弹药。

主体:本罪为不具有资格的自然人+单位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为自然人。


二、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

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擅自制造、销售枪支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一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超过限额或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制造无号、重号、假号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实践中获利不大、数量较小也不应以犯罪论。

主观方面:故意,对违规制造枪支要求具备非法销售目的。

主体:特殊主体,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销售企业。


三、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

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侵犯客体: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

(1)非法持有: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

(2)私藏: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资格条件消失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配备且拒不交出。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