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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类)罪



单元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


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

是指为制造社会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胁迫国家机关、国际组织,组织、纠集他人,策划、实施造成或意图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公共设施破坏、社会秩序混乱的行为。

(1)恐怖组织:是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

①组织结构--3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②组织目标和行为内容——具有明显政治性目的,以从事杀人、伤害、绑架、爆炸等严重暴力犯罪为主要活动内容的犯罪集团,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

(2)包括: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参加者。

(3)主观是故意:明知是恐怖组织而故意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如果不知道组织性质参加,知道后退出不成立本罪,知道后仍不退出构成本罪。

(4)本罪的构成不要求行为人在组织、领导、积极参加、参加恐怖组织后还必须具体实施一定犯罪行为。如果同时还实施了杀人、绑架等其他犯罪行为,数罪并罚。


二、劫持航空器罪

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

(1)暴力:是指对机上人员实施捆绑、殴打、伤害甚至杀害,迫使航空器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胁迫:以爆炸航空器、杀害人质相威胁,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

所谓其他方法: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任何能使机组人员处于不能或不知反抗的状态的方法迫使机组人员改变航向或者直接控制航空器,如麻醉。机组人员利用驾航空器的便利条件直接驾机外逃也算。

(2)本罪是行为犯。只要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实施完毕就构成既遂,不问后果。

(3)一罪与数罪主要看时间是劫机时还是既遂后。如果杀人伤害是手段,目的是为劫持航空器,则这些罪行被吸收为劫持航空器一罪,不并罚。如果既遂控制航空器后又杀人强奸等,数罪并罚。

(4)犯劫持航空器罪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一绝对确定的法定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