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六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七条【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八条【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电力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机动交通工具;(2)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注意:
(1)不是所有交通工具都可以成为本罪犯罪对象,只有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
(2)而且交通工具还必须涉及公共安全。一般来说,要处于下列状态:①交通工具正在行驶;②交通工具出于已交付随时使用的状态;③交通工具不需再检修便可使用的状态。
概念: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颠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侵犯客体:交通运输安全
客观方面:(1)行为破坏的对象是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安全的交通设施;(2)实施了破坏行为;(3)破坏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注意:
(1)如何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和破坏交通工具罪,应当视破坏行为的直接指向而定。如:直接破坏交通工具间接造成交通设施毁坏,定破坏交通工具罪。
(2)破坏不只包括该工具自身的毁坏,还包括使设施丧失应有性能,如熄灭灯塔的光。
(3)两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区别:犯罪对象、侵犯客体不同,看是否会危及公共安全。
盗窃交通工具、交通、电力等特定设备的定性:
①盗窃达到犯罪程度,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定盗窃罪;
②盗窃没有达到犯罪程度,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定破坏类罪名;
③盗窃达到了犯罪程度,同时危害了公共安全的,属于想象竞合,择一重罪处罚,通常定破坏类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