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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一: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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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通过上述视频了解了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14岁)/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放火罪


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产,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本罪是危险犯。既遂不要求实际结果发生,但还没将放火的对象物点燃或者刚点燃还未能脱离引火物独立燃烧,不能认为是既遂。

②区分以放火方式的其他犯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杀人→看有无危害到不特定多数人公共安全或公私财物;纵火焚烧交通工具、特定设备→适用特别法)。

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爆炸罪


故意针对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实施爆炸,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①本罪是危险犯。

②如果爆炸行为指向的是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公私财物+行为人有意识地将爆炸物限制在不危及公共安全的范围内,客观也未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实际结果,则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等犯罪。

③破坏特定设备→特别罪名。


三、投放危险物质罪


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注意与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的区别: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行为。

1.客体:

本罪:社会公共安全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社会管理秩序

污染环境罪 :国家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制度

2.客观方面:

本罪: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到公共饮水、饮食等特定物品中。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向机关、团体等公共场所或个人投放的是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公众心理恐慌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污染环境罪 :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等,严重污染环境。

3.主体:

本罪:一般自然人主体(且14~16岁也要负责)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一般自然人主体

污染环境罪 :自然人+单位

4.主观方面:

本罪:故意(认识+意志)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故意(认识+意志)

污染环境罪 :过失

5.情节要求:

本罪:无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污染环境罪:要求严重

6.注意:

(1)危险物质要达到对人的生命健康或公私财产有重大影响程度,火锅料里放罂粟叶达不到犯罪程度。

(2)投放危险物质的行为必须危害公共安全(具体危险犯),因此故意使用危险物质杀害个人或特定牲畜,不构成本罪。


四、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是指与放火、投放危险物质、决水、爆炸方法的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兜底罪名。

侵犯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使用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观方面: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危害公共安全的严重后果,仍希望或有意识地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主体:一般主体

注意:

(1)本罪是“兜底罪名”,且仅限于刑法第114、115条的兜底,而不是本章的兜底。因此“危险方法”不是泛指任何方法,而仅限于与放火、爆炸、决水、投放危险物质方法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限制解释)。如果某种行为能符合其他犯罪的犯罪构成,应尽量认定为其他犯罪。例:盗窃公路井盖行为,如果危害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罪,不宜认定为本罪。

(2)按照司法解释,成立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常见方式有:①驾车胡乱撞人;②私设电网;③朝人群开枪;④传播病毒或泄露放射性物质;⑤乘客殴打大巴司机致使车辆失控等;⑥邪教组织人员以自焚、自爆或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


边学边练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该知识点的各项罪名,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