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与境外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安全
客观方面:
实施间谍活动:①参加间谍组织;②接受间谍组织任务(包括接受的窃取、刺探、收买、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策动、引诱、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叛变);③为敌人指示攻击目标。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行为人认识到客观构成要件事实,即活动前和间谍组织有合意勾结,或者知道组织性质、任务是间谍活动。
主体:一般主体
(二)间谍罪Vs叛逃罪
1. 与叛逃罪:叛逃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从重处罚)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行为。
2. 叛逃后参加间谍组织,数罪并罚,不具有间谍行为则是一罪。
(三)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条【间谍罪】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
(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一)法条原文: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二)犯罪构成:
客体:国家安全和利益
主体: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①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②给境外
对象:秘密、情报
(三)本罪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区分: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
本罪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
本罪主体:一般主体
客观方面:①窃取、刺探、收买②给国内
对象:秘密(情报不构成犯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客体:国家的保密制度
主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知悉了解国家秘密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客观方面:泄露+情节严重
对象:秘密(情报不构成犯罪)
1、三罪的故意内容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明知是国家秘密、情报+明知是境外机构组织个人
◆没认识到是国家秘密→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没认识到是境外→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情报不构成犯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明知是国家秘密+故意目标是境内机构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明知是国家秘密而故意泄露+故意目标是境内
2、三罪的目的不同:
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具有危害国家安全的目的,但是另外两罪没有。
3、情节要求不同: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要求情节严重,另外两罪无此要求。
(四)注意:
(1)本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不是对立关系,而是法条竞合关系,本罪属于特别法。适用时,只要符合本罪构成要件就适用特别法条,不再按其他罪名处罚。
(2)本罪常和认识错误一起考察:如误以为对方是境内机构、组织、个人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而实际上对方是境外的,属于客体认识错误,一般按意图侵犯的客体定罪,即认定为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没有认识到是国家秘密即将其提供给境外的,应认定为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
(3)本罪和间谍罪的区别:本罪成立的前提是境外的组织、机构、个人不是间谍性质,或者行为人不知道其是间谍。
(4)“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所规定的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经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仅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种。“情报”是指除了国家秘密以外的,关系到国家安全与利益的,尚未公开或依照有关规定不应该公开的事项。
(5)①窃取:用各种形式盗窃;②刺探:用各种方式打探、探知;③收买:用金钱、美色或其他物质利益来换取;④非法提供:违反法律规定出售、提交、告知、通过互联网非法发送等。
(6)本罪窃取、刺探、收买的既遂要求实际获得了国家秘密或情报;为境外非法提供的既遂要求将国家秘密情报提供给境外的组织机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