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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类)罪



前言:

本章罪名分为四种: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章共性:

(1)侵犯客体:国家安全。

(2)客观: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不要求达到一定程度)。

(3)主体: 只能是自然人(单位实施也是处罚自然人)=一般(多)+特殊。

(4)主观:只能故意(但不问动机、目的)。

(5)犯本章罪都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单元一:分裂国家罪和煽动分裂国家罪


一、分裂国家罪

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主观方面:直接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包括境内外公民

(二)注意:

(1)实施三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本罪,实行两种以上行为的,仍是一罪,不并罚。

(2)不要把组织、策划这两种行为理解成实施的预备行为或共同犯罪中的共犯行为,它们是实行行为。

(3)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活动的,构成本罪。


二、煽动分裂国家罪

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一)

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的统一

客观方面:煽动分裂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煽动是指向不特定多数人以文字、图固、语言鼓动,引起他人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意图。

主观方面:故意

主体:一般主体

(二)注意:

(1)煽动其实是分裂国家罪的教唆行为,但由于刑法分则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因而不再以教唆犯论处,而成为独立的实行犯。

(2)本罪属于行为犯,只要实施了煽动行为,就构成既遂,被煽动人是否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不影响本罪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