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2.指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
3.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与境外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
1.正确答案:B
B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因此,该项表述符合上述规定。故B项正确。
A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的规定,“通过互联网将国家秘密或者情报非法发送给境外的机构、组织、个人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应依照“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定罪处罚,因此,该项认为前述行为成立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不正确的。故A项错误。
C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因此,该项中的行为应当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而非成立传播淫秽物品罪。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的规定,“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及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由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并不局限于现实的物质世界,其也应当包括虚拟的网络空间,因此,
该项中表述的情形,应当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而非成立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2.正确答案:C
C项: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间谍罪,即“(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本题中,甲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接受其任务潜回国内,搜索我国军事情报。其行为该当前述规定的间谍罪。应当以间谍罪论处。所以,C项正确。
AB项: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成立叛逃罪,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即:主体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为故意;客观行为方式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为危险犯。本题中,甲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对此,甲的行为不符合叛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叛逃罪,当然更谈不上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故A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31条第1款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但该罪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其成立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军人。而本题中,甲仅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言明其具有军人身份。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3.正确答案:C
本题考查的是叛逃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以及剥夺政治权利相关知识点。需要注意的是《刑法修正案(八)》将叛逃罪进行了修正:叛逃罪已经不需要有“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这样一个限制性条件了。所以,叛逃并且实施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并不是叛逃罪的应然要求。
ABC项:《刑法》第109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刑法》第111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是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本案中,甲是海关工作人员,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派出国考察的过程中滞留国外不归,明显属于“在执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在境外叛逃”的行为;甲的行为符合叛逃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叛逃罪。
需要注意,《刑法》第109条中规定的“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这是法定的情节加重犯,是对叛逃主体特殊身份的一个特殊规定,只要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即从重处罚,其中并不包括实施了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因此甲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的行为,应当予以独立认定和评价。甲在叛逃期间,为境外机构——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符合“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构成要件。因此,甲构成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综上,甲构成叛逃罪和为境外机构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两罪应该数罪并罚。故C选项说法错误,AB选项说法正确。
D项:《刑法》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是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法分则在叛逃罪里并没有直接规定该罪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但是,总则有关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仍然是适用于分则的。叛逃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一种,依法应当剥夺政治权利。除无期徒刑和死刑应当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外,一般犯罪判刑的时候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是: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故D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1.答案AC。
二罪的区别:
1.二者犯罪明知的内容不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境外机构、组织或个人,不是间谍机构或个人;而间谍罪则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是间谍组织、间谍组织代理人或者战时状态下的敌人。
2.犯罪的得益主体性质不同。所谓犯罪得益主体是指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中国家秘密和情报等犯罪利益的追求和获得主体。在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中得益主体表现为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在间谍罪中得益主体表现为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敌人等。
3.二者的犯罪客观方面有所不同。间谍罪的客观方面不仅包括加入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任务的行为,而且应该包括此后的具体实施的行为,这些行为危害了国家安全。
如果行为人并不知道服务对象为间谍组织代理人,不具备间谍罪的故意认识内容,但客观上实施了为境外个人窃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文件的行为,且该犯罪利益归于其主观上认为是非间谍性质的境外个人,则应构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