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正确答案:D
解析:
根据《刑法》第20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D项:相互斗殴的行为本不成立正当防卫,但是当乙感到不是甲的对手而逃跑,甲仍然紧追不舍,且在追上后用木棒朝乙打去,对乙而言,甲的行为属于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乙此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所以乙刺伤甲的行为成立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所以D项正确。ABC项:正当防卫属于违法阻却事由,所以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正确答案:B
解析:
《刑法》第382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盗窃、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刑法》第385条第1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刑法》第397条将玩忽职守罪规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B项:甲乙让超载司机只交一半罚款的钱,即可优先通行,超载司机本来应当缴纳全额罚款,但因为此行为只缴纳了半数的罚款,减少了国家收取罚款的数额,但是罚款在收缴之前并不是公共财产,只有在上缴之后才成为公共财产,所以甲乙的行为所取得的财物不是公共财物,故不构成贪污罪。所以,B项错误。
A项:甲是在高速路口执勤的交警,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超载司机的财物,使超载司机得以少交一半的罚款金额,符合受贿罪的行为构成,所以甲成立受贿罪。根据刑法理论,不具有构成身份的人与具有构成身份的人共同实施真正身份犯罪时,构成共同犯罪。所以乙也构成受贿罪。所以,A项正确。
C项:甲身为在高速路口执勤的交警,滥用其放行车辆的权力,让提前给其缴纳半数罚款的超载车辆通行,致使国家收取罚款数量减少,高速路段的秩序遭受威胁,成立滥用职权罪,如上所述,乙构成滥用职权罪的共犯。所以,C项正确。
D项:现行《刑法》总则中关于共同犯罪,采取的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的原则。共同犯罪行为与共同犯罪故意的有机结合,是行为人构成共犯和承担相应刑事责任的基础。各共犯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共同受贿犯罪中,各共犯人在其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仅仅表现在个人实得数额上,还包括共犯人在共同犯意形成、共犯行为实行、以及事后分赃等受贿犯罪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乙对于该案所得金额32万元均发挥了积极作用,虽然事后只分得10万元,但是按照“部分实行全部责任。”乙的受贿金额应认定为32万元。所以,D项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项。
3、正确答案:D
解析:
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在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者(正犯)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场合,教唆犯、帮助犯就应该成立,即使正犯未达到刑事年龄也不影响对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因此,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因为正犯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具备,所以对帮助犯要定罪处罚。可见,共同犯罪的主体并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影响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D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
A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4、正确答案:CD
解析:
管制是同工同酬,拘役是酌量报酬,管制是社区矫正机关执行,因为羁押限制人身自由,而管制不限制,所以羁押一日可以折抵管制两天。记住各类刑罚时间口诀“管制323,社区矫正来执行;拘役161,公安机关就近执;有期615,数罪不超25;死刑分两种,死缓高院可以核,立执只能最高院。危害国安死无期,剥夺政权是应当,严重秩序是可以。管制剥夺同管制,独立、拘有1到5,死无减有3至10”。
5、正确答案:BCD
解析:
根据《刑法》第347条第2款的规定,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的行为,无论数量多少,均构成贩卖毒品罪。其中,“贩卖”是指有偿转让毒品的行为,即行为人将毒品交付给对方,并从对方获取物质利益。如果明知他人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为其居间介绍,无论是否牟利,均应以贩卖毒品罪的共犯论处。
B项:乙以贩卖的目的向丁购买毒品并有偿转让,其行为符合贩卖毒品罪的构成要件,成立贩卖毒品罪。故B项正确。
C项:丙明知乙丁实施贩卖毒品犯罪而居中介绍,并从丁处获得好处费,因此,丙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论处。故C项正确。
D项:丁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有偿转让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故D项正确。
A项:贩卖毒品罪需以有偿转让为必要条件,但甲购买毒品的目的仅仅为了自己吸食,并无有偿转让的意图。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贩卖毒品罪,即该项认为甲构成贩卖毒品罪的观点是不正确的。故A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CD。
二、名词解释
1、正当化事由是指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3、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4、传播淫秽物品罪是指不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行为。
5、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招摇撞骗的行为。
三、简答题
1、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3)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2、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 :公私财产所有权
客观方面 :使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构事实,是指捏造不存在的事实,骗取受害人的信任。隐瞒真相,是指对受害人掩盖客观存在的某种事实,使之产生错误认识。
主体 :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先行行为引起的义务。
4、分裂国家罪,是指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本罪具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的统(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策划、实施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行为。(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5、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国家对普通产品质量的管理制度。
客观方面: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主体:个人和单位。生产者+销售者。生产者:产品的制造者(含产品加工者),销售者:产品的批量或零散经销售卖者(含产品的直销者)。
主观方面:故意,一般具有非法牟利的目的。
四、论述题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法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五、案例分析题
(1)姜某行为构成盗窃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姜某和金某和盗窃的共同故意,并共同实施了盗窃电器的行为,因而是共同犯盗窃罪。而金某在放火时,并没有与姜某商量,他们之间没有共同的放火犯罪故意,而且姜某也没有实施放火行为,所以姜某不能构成放火罪的共犯。
(2)姜某、金某应构成共同犯罪,构成共同放火罪和共同盗窃罪。因为二人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并且有协同一致的犯罪行为。
(3)姜某构成抢劫罪,金某构成盗窃罪和放火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