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答案
一、选择题
1、正确答案:C
解析:
C项:根据《刑法》第110条的规定,“有下列间谍行为之一,危害国家安全的”,构成间谍罪,即“(一)参加间谍组织或者接受间谍组织及其代理人的任务的;(二)为敌人指示轰击目标的”。本题中,甲受雇于N国的间谍组织,并受其指派,接受其任务潜回国内,搜索我国军事情报。其行为该当前述规定的间谍罪。应当以间谍罪论处。所以,C项正确。
AB项:根据《刑法》第109条第1款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构成叛逃罪。成立叛逃罪,须具备以下构成要件,即:主体应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观为故意;客观行为方式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为危险犯。本题中,甲虽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其并非“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而是“借到M国探亲的机会滞留不归”。对此,甲的行为不符合叛逃罪的客观行为方式,因此,对甲的行为不应被评价为叛逃罪,当然更谈不上以叛逃罪和间谍罪论处。故AB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431条第1款的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但该罪属于“军人违反职责罪”,其成立犯罪的主体应当是军人。而本题中,甲仅为国家工作人员未言明其具有军人身份。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C。
2、正确答案:D
解析:
《刑法》第13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所以D项正确,AB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3、正确答案:C
解析:
本题结合总则认识错误理论一起考察。本题中属于手段错误——行为人对其选择的犯罪手段的性质认识错误。该认识错误并不影响罪过性质,即行为人还是有犯罪的故意,只不过由于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以至于未实现实行行为的既遂状态。行为人主观故意认识到自己投的是“炸弹”而不是认识到自己投的是危险物质或虚假危险物质。行为人虽然主观是想杀死特定人,但由于是向某人家中投放,可能危及邻居,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性,因此本罪属于爆炸罪的未遂。
4、正确答案:ACD
解析:
A选项,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甲醉酒驾车致人死亡,故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此,A项正确。
C选项,依照《刑法》第196条的规定,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本案中,甲冒用乙的身份将乙信用卡中的钱款转走,构成本罪。因此,C项正确。
D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入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较大的,依照刑法第266条的规定,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因此,D项正确。
B选项,依照《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本案中,乙的身份证和信用卡是甲在转移乙尸体时发现的。对于死者的物,刑法学界有不同观点:有人认为死者也能占有;有人认为死者不能占有,此时扩大解释为遗失物。但不管是何种学说,因为身份证和信用卡本身经济价值低,所以不符合侵占罪的数额标准,因此甲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故B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CD项。
5、正确答案:AD
解析:
本题中刘某有两个行为:第一次杀害行为,结果是崔某没死。此时如果没有后来行为,则构成故意杀人罪(未遂);第二个行为:毁尸,结果是造成人死亡,但行为的罪过形式确是过失,此时独立来看,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使两个行为独立,则行为人是实施了数个行为,造成了数个危害结果,符合数罪犯罪构成,应当并罚。但是现实情况是行为人这两个行为并不是独立的,而是由于认识错误造成的,且后行为也是前行为的必然结果。这时候就有了认识错误理论,认识错误理论认为因果关系认识错误,并不能阻却行为人的故意罪过,不影响定罪量刑,故而应该让行为人对毁尸致人死亡承担前行为故意杀人的故意罪责,即行为人构成故意杀人一罪,只不过是因果进程推后了一步而已。
综上,本题选AD。
二、名词解释
1、所谓犯罪构成,指的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有助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对准确、合法、及时地同犯罪作斗争,切实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非法追究,具有重要意义。
2、防卫过当是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3、间谍罪是指境外机构、组织、个人实施或者指使、资助他人实施,或者境内与境外勾结实施的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即非国有的单位、组织)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5、敲诈勒索罪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公私财物的所有人、管理人实施威胁或者要挟的方法,强行索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多次敲诈勒索的行为。
三、简答题
1、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的全过程的根本性准则。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是:
(1)罪刑法定原则。罪刑法定,是指什么行为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及处何种刑罚,均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要求对于所有的犯罪人,不论其社会地位、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财产状况如何,在适用刑法上一律平等,任何人不得有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适应,是指根据行为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决定所处刑罚的轻重,即罪轻刑轻,罪重刑重,罪刑相当,罚当其罪。
2、绑架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 :他人的人身权利
客观方面 :绑架他人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用暴力、胁迫、麻醉或者其他强制性手段将他人劫持,置于自己的控制之下,使其失去行动自由的行为。
主体 :一般主体,但是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主体对绑架中的杀害人质或故意重伤及致死行为负责,定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死亡)。
主观方面 :故意,并以勒索财物或者劫持他人作为人质为目的。
3、徇私枉法罪的构成要件:
侵犯客体 :国家司法机关正常活动与国家的司法公正
客观方面 :利用司法职务上的便利,违背事实和法律,在追诉或者刑事审判活动中实施了下列枉法行为:(1)对明知无罪的人而使其受到追诉。(2)对明知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其受到追诉。(3)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所谓“枉法裁判”,是指行为人故意对有罪者作出无罪判决,对无罪者作出有罪判决,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
主体 :特殊主体
主观方面 :故意,即出于私情、私利有意枉法追诉、包庇、裁判。
4、刑罚消灭的法定原因包括刑罚执行完毕、缓刑考验期满、假释考验期满、犯罪人死亡、超过时效期限、赦免。
5、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犯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客观要件:客观方面表现为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主体要件: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主观要件: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四、论述题
同:在认识因素上都预见到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都不是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
异:在认识因素上对危害结果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的主观估计是不同的。间接故意的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结果之间并未产生错误,主客观一致。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对可能转化为现实的客观事实产生了错误的认识。
在意志因素方面,间接故意的行为人不排斥和不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过于自信的过失的行为人排斥和反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并相信能够避免发生。
五、案例分析题
【参考答案】
(1)甲应认定为贪污罪。理由如下:
①甲被聘为学校会计,属于受国有事业单位委托管理公共财产的人员,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身份;②甲利用管理学校财务的职务便利,侵吞乙归还的15万元公款,符合贪污罪的客观构成要件;③甲虚列支出平账,表明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符合贪污罪主观要件。④甲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产权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
综上所述,甲应被认定为贪污罪。
(2)乙应认定为挪用公款罪。
(3)量刑情节:自首——甲向审计机关主动交代了贪污的事实:积极退赃——甲退还了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