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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刑罚的执行



知识点二:假释


一、法条原文

第八十一条 【假释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因前述情形和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被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也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程序】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 【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 【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缓刑撤销是一律按照第69条)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法条附加 第八十一条【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请思考: (1)“特殊情况”怎么理解?(见上文两个时间例外) (2)第二款规定的不得假释包含哪些情况? 【答】①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之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25年有期徒刑的,不得假释; ②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即使减刑后有期徒刑低于10年的,不得假释; ③如果犯数个上述犯罪,但每个罪都没有达到10年以上有期徒刑,并罚后达到10年以上的,不属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仍可适用假释。 (3)假释的程序? 【答】是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可裁定予以假释(与减刑程序相同)。 (4)没有“再犯罪危险”如何理解? 【答】所谓没有再犯罪危险,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至于违法、重新犯罪,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劳动能力。

二、假释概述

假释:对有期、无期犯罪分子执行一定刑期之后附条件提前释放。 条件=对象+实质+限制 对象条件: 积极:有期、无期 限制: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包括死缓被减为有期、无期的),不得假释。 时间条件:与减刑限度相同。 仅两个时间例外: 1.基于政治国防外交等需要,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2.对老年和身体有残疾的罪犯,有悔罪表现,丧失作案能力或生活不能自理 且假释后生活确有着落的老残犯,可以予以假释(时间不受限)。 实质条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没有再犯罪危险 考验期: 有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10年 补充对比: ①只有管制、缓刑可以有禁止令的规定(禁止从事特定事、进入特定场所、见特定人)。 ②管制、缓刑、假释都要遵守相关规定。 【被管制犯罪的义务与权利】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四)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五)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 缓刑、假释都没有第二条+缓刑是考察机关/假释是监督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