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条原文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后减)。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二、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一)内容:吸收、并科、限制加重。 吸收: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罪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 并科:①主刑与附加刑 ②附加刑之间: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同合并执行,不同分开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也是一样并科)③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和管制。(管制最高不大于3年,拘役不超1年,有期20年、25年) (二)数罪并罚适用 判决前的并罚,即上述三种方式。 漏罪并罚:“先并后减”→和前面所判决过的罪的并罚结果再并,即和执行刑并;再减去已经执行的。 新罪并罚:“先减后并”→(前面所判决过的罪的并罚结果减已经执行的)结果,再与新罪并。注意:
1.小口诀“漏罪爱馅饼(先并),新罪先减刑” 2.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比较:“先并后减”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但“先减后并”的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 3.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