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缓刑的相关知识。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法条原文
第七十二条 【缓刑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令】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七十四条 【累犯不适用缓刑】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_,不适用缓刑。 第七十五条 【缓刑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第七十六条 【缓刑的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七十七条 【缓刑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二、概念和条件
(一)概念 缓刑:对原判刑罚附条件的不执行。考验期内没有被撤销缓刑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也就不会构成累犯。 (二)条件: ①对象只能是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 ②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实质条件)。 ③不能是累犯+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注意:一般人有上述三个条件是可以缓刑,满足不满十八周岁/怀孕的妇女/已满75周岁条件是应当。 考验期:拘役原判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1年2月);有期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1年5年原以上)。三、撤销
①考验期内犯新罪,撤销缓刑一对新罪判决一和原罪数罪并罚。 ②考验期满发现在考验期内犯新罪,也应当撤销缓刑。 ③在缓刑考验期内发现漏罪,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考验期满发现漏罪,不得撤销缓刑,而是单独处理漏罪。 ④考验期内(满),发现违反监督管理规定,或禁止令情节严重,撤销缓刑,执行原判。 法律后果→没有撤销的,原判刑罚不再执行,公开宣告。 注意:1.新发现的新罪或漏罪的追诉时效问题;2.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小口诀: 缓刑对象分两种:拘役、有期不超3。 罪轻悔改无危影,特殊主体应当还缓, 其他主体是可以,首要分子与累犯, 坚决不能给缓刑。缓刑考验有期限, 拘役1年2月原以上,有期1年5年原以上。 考验合格原不执。缓刑撤销有4种: 新罪漏罪违规定。期满发新也撤销。 新漏撤销数罪罚,违反规定执原判。
通过上述知识和题目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缓刑的相关内容,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