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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四:数罪并罚



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数罪并罚的相关内容。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法条原文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七十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后减)。 第七十一条【判决宣告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

二、立功

(一)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检举、揭发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证属实。 (2)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3)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揭发他人犯罪没有指明犯罪事实;揭发的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关联性;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多说一句:关键在于所揭发的罪行或协助抓捕的犯罪分子罪行是否重大,即一般是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 1.关于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包括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2.“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中的“他人”不包括同案犯,但揭发同案犯与共同犯罪无关的犯罪,构成立功,如果揭发同案犯的同案行为,则属于自首或者坦白。其中的“犯罪行为”不要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也就是不需要实际追究他人的责任,但不包括他人的排除犯罪的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行为、他人实掩的告诉才处理的行为。 3.“提供重要线索”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其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4.法律后果: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数罪并罚三大原则

(一)内容:吸收、并科、限制加重。 吸收:无期、死刑与其他刑罚→数罪中有无期或死刑,执行最重的。有期徒刑与拘役: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 并科:①主刑与附加刑 ②附加刑之间:数罪中有判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种类同合并执行,不同分开执行。(罚金与没收财产也是一样并科)③有期徒刑与管制;拘役与管制。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限制加重:数刑中有两个以上均为有期、拘役和管制。(管制最高不大于3年,拘役不超1年,有期20年、25年) (二)数罪并罚适用 判决前的并罚,即上述三种方式。 漏罪并罚:“先并后减”→和前面所判决过的罪的并罚结果再并,即和执行刑并;再减去已经执行的。 新罪并罚:“先减后并”→(前面所判决过的罪的并罚结果减已经执行的)结果,再与新罪并。 注意: 1.小口诀“漏罪爱馅饼(先并),新罪先减刑” 2.数罪并罚的实际执行刑期的比较:“先并后减”的实际执行刑期不会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但“先减后并”的实际执行刑期可能超过最高刑期的限制。 3.既发现漏罪又犯新罪:先处理漏罪再处理新罪→先并后减再并。
下列选项中,应当实行数罪并罚的有( )(多选)

通过上述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数罪并罚,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