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通过上述视频深入了解了什么是自首与立功,现在我们来进行归纳总结:
一、自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 (一)一般自首: 1.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 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 必须有实际行动 必须基于本人自愿意志(包括规劝后) 自动投于有关机关或个人 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 必须置于控制之下,并等待交代犯罪事实 2.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指主要犯罪事实,不是全部事实细节 如实供述影响定罪量刑的细节 供述后翻供不认为是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最终如实供述可以 (二)特别自首: 1. 主体: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犯、被告+正服刑的罪犯 2. 关键: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与已掌握的应属不同罪行,否则只是可以酌情,供述的罪行是同种更严重的,应当从轻,但不是自首)+办案机关掌握线索针对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本人在此范围外交代同种罪行的 注:被动归案如实供述被指控的罪行是坦白,主动归案供述未掌握的罪行是自首 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特别自首,已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是坦白 自首比坦白人身危险性更小,从宽幅度更大 (三)处罚原则: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其中,犯罪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坦白,可以从轻;如实供述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 (四)法条分析: 第六十七条 【自首与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请思考: (1)“自动投案”“如实供述”“本人其他罪行”如何理解?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怎么处理? (2)第三款规定的是什么制度?和自首的区别? 此外,①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 ②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方式投案的; ③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④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⑤非处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如实供述 1.个人犯:且口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2.共同犯:正确认定共同犯罪人的自首,关键在于准确把握共同犯罪人各自罪行的范围。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各种共同犯罪人自首时所要供述的自己的罪行的范围,与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和具体分工是相适应的。 (1)就主犯而言: ①当其为首要分子时,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组织、策划、指挥作用所及或支配下的全部罪行; ②当其为其他主犯时,必须供述的罪行包括其在首要分子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支配下单独实施的共同犯罪行为,以及与其他供犯罪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 (2)就从犯而言: ①当其为次要的实行犯时,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犯罪分子自己实施的犯罪,以及与自己共同实施犯罪的主犯和胁从犯的犯罪行为; ②当其为帮助犯时,所应供述的罪行包括自己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以及自己所帮助的实行犯的行为。 (3)就胁从犯而言: 所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在被胁迫情况下实施的犯罪,以及所知道的胁迫自己犯罪的胁迫人所实施的犯罪行为。 (4)就教唆犯而言: 所应供述的罪行的范围包括自己的教唆行为,以及所了解的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之后实施的犯罪行为。 注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且足以证明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只要和主观记忆相符,即使和客观事实有出入,也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1)如果对犯罪证据、凶器等拒不交待的,不影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判断; (2)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3)如实供述又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如实供述,仍算如实供述。 (五)自首与坦白: 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分子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接受国家司法机关审查和裁判的行为。 坦白与自首的区别:(1)自首是犯罪人自动投案后,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或者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而坦白则是犯罪人被动归案后,如实交代自己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行为。(2)自首与坦白所反映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不同,自首犯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轻,坦白者的人身危险性相对较重。在一般情况下,自首比坦白的从宽处罚幅度要大。二、立功
(一)法条原文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检举、揭发行为,包括共同犯罪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经证属实。 (2)立功必须是犯罪分子本人实施的行为。 (3)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的:揭发他人犯罪没有指明犯罪事实;揭发的与查实的犯罪事实不具关联性;不具有实际作用的。 (二)概念 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的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 立功分为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 重大立功多说一句:关键在于所揭发的罪行或协助抓捕的犯罪分子罪行是否重大,即一般是该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在省级以上有较大影响。 1.关于立功“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认定: (1)按照司法机关的安排,以打电话、发信息方式将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约至指定地点的; (2)按照司法机关安排,当场指认、辨认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3)带领侦查人员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包括同案犯); (4)提供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案件犯罪嫌疑人(不包括同案犯)的联络方式、藏匿地址的。 2.“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中的“他人”不包括同案犯,但揭发同案犯与共同犯罪无关的犯罪,构成立功,如果揭发同案犯的同案行为,则属于自首或者坦白。其中的“犯罪行为”不要求完全符合犯罪构成,也就是不需要实际追究他人的责任,但不包括他人的排除犯罪的行为、不能适用中国刑法的行为、他人实掩的告诉才处理的行为。 3.“提供重要线索”指向司法机关提供其尚未掌握的重要犯罪线索,即能够证明犯罪的重要事实、犯罪人或者有关证人等。 4.法律后果: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通过以上内容的学习,你是否掌握了自首与立功,接下来我们进入学以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