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刑罚的特征是什么?
【回答】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问题二:刑罚的分类?
【回答】 学理分类:以刑罚所剥夺或者限制犯罪分子的权利和利益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将刑罚分为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和资格刑四类。 刑法中的分类:以某种刑罚方法只能单独适用还是可以附加适用为标准,可以将刑罚分为主刑与附加刑。问题三:死缓如何变更?
【回答】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