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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刑罚概述



单元一:刑罚的概念、特征、目的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罚的概念 刑罚是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二)刑罚的特征 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2.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适用程序上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 6.刑罚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二、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犯罪人,即行为触犯刑事法律构成犯罪的人;而其他法律方法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且尚未构成犯罪的人。 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它包括对犯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资格的限制或剥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绝对排除对违法者生命的剥夺,一般也不会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即使涉及剥夺违法者的人身自由,其期限也较为短暂,性质和法律后果更有别于刑罚。 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依法适用。 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度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并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而对触犯非刑事法律的违法者适用民事制裁、经济制裁、行政制裁和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法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 5. 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有可能构成累犯,受到比初犯相对较为严厉的刑事处罚;而仅被适用其他法律制裁法方法的违法者如果实施了犯罪,则不构成累犯,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三、刑罚的目的

(一)概念 刑罚的目的是国家制定刑罚及对犯罪分子适用、执行刑罚所期望达到的结果。 (二)刑罚报应的观念 刑罚报应的观念是适用刑罚根据的见解之一,即国家为什么要对犯罪人动用刑罚。刑罚报应观念认为,刑罚是对犯罪的公平报应,在对犯罪科处刑罚的时候,不应当抱有防止犯罪等目的性的考虑。也就是说,即便没有防止犯罪的效果,也必须基于正义的要求而对犯罪人科处刑罚,而不得将对犯人科处刑罚作为预防犯罪的手段。 (三)预防犯罪的目的 适用刑罚,不仅要出于对罪犯进行报应,还应当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因此,在刑罚目的上应当采取相对报应刑论的学说,即认为刑罚是出于对罪犯的报应,同时要考虑预防犯罪的目的,两者相辅相成。根据相对报应刑论,预防犯罪的目的分为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两大类。 (四)特殊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预防犯罪人重新犯罪,主要是通过刑罚的适用与执行,把绝大多数犯罪人改造成守法的公民。我国刑法规定的各个刑种,除了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的生命以外,其他大多数刑罚的执行都采取强制劳动改造的方法。可见,教育改造犯罪人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 (五)一般预防的概念及其主要内容 所谓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预防尚未犯罪的人实施犯罪。国家通过颁布刑法,适用刑罚,不仅直接惩罚了犯罪人,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对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也起到了警戒和抑制作用,使其不敢轻举妄动、以身试法。这就是用刑罚的威力震慑有可能犯罪的人,促使其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不要重蹈犯罪人的覆辙,从而预防犯罪的发生。 (六)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是紧密结合的。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法律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