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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事责任年龄之争反思刑事责任能_省略_据_由大连少年恶性案件引发的思考_李玫瑾.pdf

摘 要:本来犯罪“行为”是法律禁止的底线,对于已经完成的犯罪行为, 法律还特别设置了“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中无论“精神病态”还是 “年龄”,其判断根据都超出刑法学的研究。于是,刑事司法将前者交给并不研 究犯罪行为和犯罪心理的司法鉴定机构; 后者则参照世界各国普遍规定的责任 年龄标准,虽然也有生理 - 心理方面的考虑,但对其根据仍有质疑。既然刑事 立法的起点是行为,就不可忽视行为证据在判断刑事责任能力中的作用。行为 证据有四个客观特性可以辅助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在遇到特定案件时,无论 精神状态还是年龄,可以考虑将“行为证据”作为刑事责任能力鉴定的补充,从 而使刑事责任能力的判断更为严谨和科学。

英美法系_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__省略_于当前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争议的回应_俞元恺.pdf

摘要:我国学者在借鉴“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以应对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问题时, 对其认识不足,没有处理好其与我国现有的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关系。“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 的实质是关于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包括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相对负刑事责任的犯 罪范围以及刑事责任能力的认定等三方面内容。“恶意补足刑事责任年龄”的借鉴应以降低刑事责 任年龄为前提,同时这一规则并不能直接适用于我国。在借鉴时应立足于我国国情,对其进行改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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