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过失构不构成共犯?
回答:《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过失不构成共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有必要承认过失共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为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共犯”。问题二:什么是事前通谋的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回答: 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特征:共犯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前无通谋的共犯(又称事中共犯):是指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特征:共犯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问题三: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是什么?
回答:从犯和胁从犯的区别在于:从犯是自愿、主动参加犯罪的;而胁从犯是受到暴力胁迫不自愿参加犯罪的,具有被动性。在受到胁迫的场合,法律期待被胁迫者实施适法行为的可能性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