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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共同犯罪



单元二: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结构或者共同犯罪人之间的结合或联系形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任意共犯)和必要共同犯罪(必要共犯)

        根据共同犯罪是否能够任意形成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任意共同犯罪和必要共同犯罪。
1.任意共犯:任意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没有限制主体数量的犯罪。刑法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指的是任意共犯,对于任意共犯,适用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关于共同犯罪的规定。
2.必要共犯:必要共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构成法律规定其犯罪主体是二人以上、必须采取共同犯罪形式的犯罪。
必要共犯只适用刑法分则规定而不适用刑法总则规定。
必要共犯有两种形式:(1)对象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包括: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相同的对向犯,如重婚罪;双方的罪名与法定刑不同的对向犯,如贿赂罪中的行贿罪与受贿罪;只处罚一方行为的片面对向犯,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不处罚购买者)。(2)众多犯(包括:①聚合型共犯,如聚众淫乱罪、聚众斗殴罪、聚众哄抢罪等聚众犯罪;②集团型共犯,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事前通谋共犯)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事中共犯)

        根据共同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
    1.事前通谋共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前就已经形成共同故意的共同犯罪。特征:共犯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之前,是一种有预谋的共同犯罪。
    2.事中共犯:是指各共犯人的共同故意在着手实行过程中才形成的共同犯罪。特征:共犯故意形成于着手实行犯罪的过程中,是一种临时起意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共同犯罪(简单共犯、共同正犯、共同实行犯)和复杂共同犯罪(复杂共犯)(★)

        根据共同犯罪有无分工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简单共同犯罪和复杂共同犯罪。
1.简单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均参与实行某一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即每一个共同犯罪人都是实行犯的共犯形态。
特征和处理原则:在简单共犯中,行为人都实行了犯罪,所以在处理时,要根据“部分实行,全部负责”这一原则,即在行为人都实施了实行行为的情形中,由于行为人的行为都属于实行行为的一部分,在实行犯罪这一点上,表现出完整的犯罪意思和主观恶性,并且由于各个行为彼此协力共同形成完整的实行行为,所以,行为人都应当对自己和他人的行为及其后果承担责任。
该原则并不表明行为人在对结果承担责任时没有区别、绝对一致,还必须采取区别对待的原则。行为人对超出共同故意实施的其他犯罪行为不承担责任。
2.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有所分工,存在着教唆犯、帮助犯和实行犯区别的共犯形态。
特征和处理原则:在复杂共同犯罪中,由于犯罪人分工的不同,表明其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的差别,所以对各个犯罪人要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的大小及社会危害程度,确定其刑事责任。

      

四、一般共同犯罪(一般共犯、非集团型共犯)和特殊共同犯罪(特殊共犯、犯罪集团)

      根据共同犯罪人之间有无组织形式为标准,可以将共同犯罪分为一般共同犯罪和特殊共同犯罪。
      1.一般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人之间无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特征:共犯人之间只是为了实施某一具体犯罪而临时纠合在一起,当该种犯罪完成以后,这种共犯形式就不复存在。
      2.特殊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犯罪集团的特征:
      (1)人数较多(三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2)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3)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4)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5)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