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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共同犯罪



单元一: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1.主体条件:有两个以上的犯罪主体。
共同犯罪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包括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罪。
作为共同犯罪人中的任何一人,都必须具备责任能力,达到责任年龄的一般主体资格。未达到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认为是共同犯罪人。二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只要其中一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即只有一人具有犯罪主体资格,就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2.客观要件: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即各共同犯罪人的行为都是指向同一目标,彼此联系、互相配合,结成一个犯罪行为整体。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实行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教唆行为和共谋行为等。从行为形式上讲,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共谋行为中,有共谋行为而未参与犯罪实行的,也可以构成共犯;共谋实行犯罪,在现场没有直接实行犯罪行为,但在一旁站脚助威的,也构成共犯。
3.主观要件: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不仅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而且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的犯罪也持有故意心态。如果缺乏性质相同的犯罪故意,即使共同作案也不成立共犯。

    

二、 共同犯罪的认定

      在我国,学术界通常以主观上有无共同犯罪故意作为标准认定共犯。下列情形貌似共同犯罪,但因缺乏共同故意或故意的内容不一致,不认为是共同犯罪。
(一)过失不构成共犯。
《刑法》第25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据此,过失不构成共犯。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学界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有必要承认过失共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此为交通肇事罪的“过失共犯”。
(二)把他人当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这种情形称为间接正犯或间接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理论中,正犯是与共犯相对应的一个概念,正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刑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的情形。按照行为人是否以自己的身体动静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将正犯分为直接正犯和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分为两种情况:①利用没有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责任年龄的人去实行犯罪的,利用者与被利用者之间不是共犯,利用者为间接正犯。例如,甲教唆未满14周岁的乙盗窃他人财物的,甲是间接正犯。②利用不知情的人的行为。例如,医生指使不知情的护士给患者注射毒药,医生构成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再如,甲利用不知情的乙运送毒品的,甲是间接正犯。 
(三)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犯。
如事后的窝藏、包庇行为,窝赃、销赃行为以及事后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行为等。不过,如果事先有通谋的,以共犯论。
(四)实行过限不是共犯。
实行过限是指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行为,对超出部分只能由实行该种犯罪的人独自负责。例如,甲、乙共同盗窃,甲望风,乙人室行窃,乙窃得财物后将女主人强奸,甲对乙的强奸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仅在盗窃范围内成立共犯。再例如,甲、乙、丙盗窃,丁追捕,乙使用暴力,转化为抢劫,乙是抢劫罪,其他共犯人仍是盗窃罪。
(五)“同时犯”不成立共犯。
如甲、乙互不相识,都和丙有仇,碰巧一次同时杀丙,一个开枪没有命中,另一个将丙打死,则一个是故意杀人未遂,另一个是故意杀人既遂。
(六)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所谓片面共犯,是指对他人犯罪暗中相助的情况。因为受到暗中相助的实行犯不知情,所以不能与暗中相助者构成共犯。但是,对于暗中相助者可按照从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