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主体必须为二人以上,包括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犯罪、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自然人和单位共同犯罪。同时还必须具备共同犯罪的故意和共同犯罪的行为。 2.特殊共犯是指三人以上为多次实行某种或几种犯罪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 特殊共犯亦称有组织犯罪或犯罪集团。《刑法》第26条第2款规定,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3.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4.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人,即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1.答案为D。 D项:《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中,一方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罪。而本题中无论甲乙明显都认识到自己是和对方一起实施共同犯罪。因此,乙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所以,D项错误。 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 B项: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如果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实行了非法入侵的行为,而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在共同犯罪中,乙的行为起到帮助甲实行行为顺利进行的辅助作用,所以,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所以,B项正确。 C项:间接正犯是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本题中乙没有利用甲的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意图,乙仅仅是帮助甲编写程序,所以,无论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乙都不是间接正犯。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2.正确答案:D 【解析】 BC项:《刑法》第25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甲、乙主观为过失,不成立共同犯罪。故BC项错误。 AD项:既然甲、乙不属于共同犯罪,就不能将甲、乙看为一个“整体”,也不能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因此,对于甲、乙所需承担的刑事责任应当分别认定。我们首先看甲(当然,也可以首先看乙),虽然甲开了枪,孩子也死于枪击,但不能证明这一枪是甲打的,根据“疑罪从无”,甲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同理,乙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故A项错误,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3.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 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在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者(正犯)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场合,教唆犯、帮助犯就应该成立,即使正犯未达到刑事年龄也不影响对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因此,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因为正犯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具备,所以对帮助犯要定罪处罚。可见,共同犯罪的主体并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影响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D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 A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ABD
A项:根据2008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机)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所以,A项正确。 BD项:从本案的案情看,乙虽然和甲一起捡拾了信用卡,但乙只参与了甲的后两次行为,只对6000元和7000元两次的行为承担责任,即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承继的共犯,而对于甲前两次取出5000元的行为,乙无须承担刑事责任。所以,BD项正确。 C项:如前述对B项和D项的解析,乙对甲后来两次的取出6000元和7000元的行为,成立信用卡诈骗罪的承继的共犯,而非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
主犯和首要分子的区别: 首要分子的含义: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有两类:①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②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 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同时首要分子也不一定是主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都是主犯,但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未必都是主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