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学们,本栏目是对你们学过的知识和生活中常见问题的归纳。其中,有一些共性问题,也许你会需要哦!
回答:1.实害犯:是指必须已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才是犯罪既遂。典型的结果犯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盗窃罪、诈骗罪等。
2.危险犯:是指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典型的危险犯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等。
3.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即告既遂,不以犯罪人是否达到犯罪目的或造成特定结果为必要。典型的行为犯如强奸罪、脱逃罪、诬告陷害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刑讯逼供罪、间谍罪、劫持航空器罪以及各类持有型犯罪(如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等。
回答:1.行为人具有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所谓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具体表现为:(1)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2)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3)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所谓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实行犯罪障碍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回答:是否已“着手”实行犯罪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根本标志。预备犯是“准备实行犯罪”,由于遭到意志以外原因的阻止,未能开始实行犯罪。犯罪未遂在时间上是“已开始实行犯罪”,倘若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而不是犯罪预备。由此可见,正确区别是“准备实行犯罪”还是“开始实行犯罪”,对正确认预备犯还是未遂犯十分关键。
回答:自动性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也是它与预备犯、犯罪未遂区别的标志。自动性的要点是“自主放弃犯罪”;与此相对,预备犯、未遂犯是遭遇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放弃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