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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单元三:犯罪预备


  

法条原文:

第二十二条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处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一、犯罪预备的概念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二、犯罪预备的特征

1.行为人具有为了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2.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 所谓准备工具,是指准备为实行犯罪所使用的各种物品,具体表现为:(1)购买某种物品作为犯罪工具;(2)改装物品使之适应犯罪需要;(3)租借他人物品作为犯罪工具,等等。 所谓制造条件,是指为实行犯罪制造机会或创造条件的行为,主要表现为:(1)制造实行犯罪的客观条件:如调查犯罪场所与被害人行踪,出发前往犯罪场所或者守候被害人的到来,诱骗被害人前往犯罪场所,排除实行犯罪障碍等;(2)制造实行犯罪的主观条件,如商议犯罪的实行计划等。 3.犯罪的预备行为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被阻止在犯罪的准备阶段,未能进展到着手实行犯罪。 例如:李四为了杀人准备了大量毒药,还没来得及投放,就被告发了。

三、对预备犯的处罚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四、犯意表示和犯罪预备的区别

犯意表示是指行为人以口头、文字等形式将其直接故意犯罪的意图明确表露出来,没有任何具体的犯罪准备活动。犯意表示停留在思想表露的范畴,而不是任何犯罪行为,对外界不发生现实的影响,故不认为是犯罪。 而犯罪预备越过了思想认识阶段,实施了为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并有进一步发展至犯罪的实行的可能,在重视犯罪预防的背景下,具有一定的可罚性。故刑法将其确立为一种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五、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1.实行行为 由于刑法不仅处罚既遂、未遂行为,而且处罚预备行为,所以,广义的行为包括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 实行行为是指行为人实施的符合刑法分则某一条规定的某一犯罪行为。基于罪刑法定原则,实行行为必须是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的行为就是实行行为,如故意杀人罪的实行行为就是杀人,盗窃罪的实行行为就是盗窃公私财物。刑法分则主要通过实行行为规定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因此,实行行为是使各种犯罪的构成要件具有自身特色的最主要的因素。 由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是实行行为,因此,行为人实行的刑法分则某一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即使是为实行另一犯罪做准备的,也应当认定为实行行为。 此外,对于原本属于预备性质的行为,如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参加恐怖活动罪、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刑法将这些预备性质的行为提升为这些犯罪构成中的实行行为。 2.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区别 预备行为和实行行为的实质区别在于: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可见,预备行为是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以前停止下来,而实行行为则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