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而未得逞的犯罪未完成形态。 2.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3.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4. 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行为完整地实现了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的事实。
1.答案为D。 教师解析: A、B项:甲虽然最终盗窃了张某的财物,但这是甲不甘心、思量后破窗进人张家盗窃的结果。乙告诫甲若钥匙打不开就必须放弃盗窃,“不可入室”以及“甲用钥匙开张家房门,无法打开,本欲依乙告诫离去,但又不甘心”的题干表述,表明乙并不同意甲破窗入室盗窃,甲破窗实施盗窃行为时,甲、乙已无共同盗窃故意,甲的行为属于共犯关系已经解除后,甲另起犯意实施了独立的盗窃犯罪。既然最终发生的盗窃结果(正犯结果)与乙的帮助行为缺乏因果性,就不能要求乙作为帮助犯承担盗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对张某的财物被盗,只能由甲一人负责。A选项认为乙提供钥匙的行为对甲成功实施盗窃起到了促进作用,B选项认为乙提供的钥匙虽未起作用,但对甲实施了心理上的帮助,A、B选项其实是认为乙的帮助行为与甲的盗窃结果(正犯结果)之间存在因果性,进而认为乙构成盗窃罪既遂的帮助犯。A、B选项都是错误的。 C项:甲已经利用乙提供的钥匙着手盗窃,既然正犯已经着手犯罪,依据共犯从属性说,就能处罚作为共犯的帮助犯,故乙不属于不可罚的帮助犯未遂。C选项错误。 D项:钥匙未能实际起到作用,甲无法打开房门入室盗窃,甲构成盗窃未遂。甲的盗窃行为与乙的帮助行为之间存在因果性,作为帮助犯,乙也应承担盗窃罪未遂的刑事责任。D选项中“乙的帮助行为的影响仅延续至甲着手开门盗窃时”,其实是认为正犯行为与帮助行为具有因果性的另一种表述。D选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2. 正确答案:B 教师解析: B项:刑法中的犯罪既遂是指犯罪人的犯罪意图已得逞的完成犯罪的犯罪形态。本题中,李某因与王某有仇,当王某之妻到其所在药店买药为王某治病时,李某企图以在药里混入砒霜的方式,将王某毒死。虽然,李某实施完投毒行为后有悔意,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的结果出现。即当王某谎称药已服完,李某未见王某出现异常时,采取了不告诉王某真相的方式放任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并由此导致了王某因服用李某提供的砒霜而最终死亡。因此,李某实现了杀害王某的犯意,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既遂。故B项正确。 A项:根据《刑法》第24条第1款的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因此,犯罪中止的成立需具备两个条件,即:(1)自动放弃犯罪;(2)有效阻止犯罪结果发生。但本题中,虽然李某有自动放弃犯罪的意图,但并没有有效的阻止王某死亡结果的出现。因此,李某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故A项错误。 C项:根据《刑法》第23条第1款的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因此,犯罪未遂具有如下特征,即:(1)行为人已着手实行犯罪行为;(2)犯罪未得逞;(3)犯罪未得逞的原因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因素导致的。本题中,李某的犯罪意图即杀死王某并非未得逞,因为由于李某的投毒行为,出现了王某死亡的结果。故而,认为李某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的主张是不正确的。故C项错误。 D项:根据《刑法》第22条第1款的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因此,犯罪预备存在于犯罪人着手实行犯罪之前,但本题中,李某已经砒霜置于给王某的药物之中,其已然着手实行犯罪。故而,李某的行为不可能仍停留在犯罪预备阶段。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3.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题是对犯罪未完成形态的考察。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的区别在于:是否已经着手。如果尚未着手实行就因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预备;如果着手实行之后因为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停止,属于犯罪未遂。对于着手的认定,通说认为以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时,认定为着手。对于故意杀人罪,其着手的认定要根据行为的具体方式而定。以投毒的方式杀人的,应以已经下毒的物品产生危及被害人生命的危险时,认定为杀人行为的着手。题中,乙因甲久等未归且惧怕法律的制裁而将菜倒掉,久等未归和惧怕法律的日后制裁都无法客观上阻止犯罪行为的继续进行,在此应认定为乙自动放弃犯罪并积极阻止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形,因此乙成立犯罪预备阶段的犯罪中止,而非犯罪预备。故B选项正确,A选项错误。 本题中,乙出于杀人的故意将毒药拌入菜中意图杀甲,但因久等未归且又惧怕法律制裁,乙遂打消杀人恶念,将菜倒掉。此时,乙的行为并未产生法益侵害的紧迫危险,因此乙的杀人行为并未着手,尚处于犯罪预备阶段。故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1.答案BCD
教师解析:
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认识的事实与实际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具体的事实错误主要包括对象错误、打击错误与因果关系的错误。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刑法理论的通说采取法定符合说,即在上述情况下,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的杀人行为也导致他人死亡,二者在刑法规定的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内是完全一致的,因而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BC项:本案中,甲雇凶手乙杀丙,虽然结果是将丙的妻子炸死而丙安然无恙,但是甲主观上有杀人的故意,客观上也导致了他人死亡,因此应成立故意杀人既遂。故BC项说法错误。 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使用爆炸的方法杀人的,要注意分析其爆炸的行为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即是否使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受到威胁。如果行为人虽然使用了爆炸的方法杀人,但其行为并没有危及公共安全,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如果危及公共安全,则应当认定为爆炸罪。本案中,乙意欲杀丙,且丙的住宅周边没有其他人与物。故应认定其爆炸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故D项说法错误。 A选项,甲雇佣乙杀丙,二者之间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因此构成了故意杀人罪的共同犯罪。故A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项。
1.犯罪分子已着手实行犯罪:所谓已着手实行犯罪,是指犯罪分子已经开始实行刑法分则条文所规定的某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的行为。 2.犯罪未得逞:所谓犯罪未得逞,是指犯罪行为尚未完整地满足刑法分则规定的全部犯罪构成事实。 犯罪未得逞是犯罪未遂与既遂相区别的标志。倘若犯罪已得逞即已完成,不复有成立该犯罪未完成形态的可能性。 3.犯罪未得逞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谓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是指违背犯罪分子本意的原因。犯罪未得逞并不是犯罪分子自愿的,而是由于不可克服的客观障碍造成的。